2014-10-05 09:36:27|来源:海外网|字号:
香港“末代总督”彭定康称,香港困局考问英国道义责任
2. “占中”的诉求主要针对2017年的香港普选方案,那么回归前,香港地区领导人是如何产生的?英国为何不给香港开放普选?香港特首选举是依照《基本法》的民主选举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普选的决定是否体现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是否体现了香港民主政治的进步?可以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跟回归前香港政府的产生过程比较一下。
英国在香港的统治方式本质上属于殖民地的管治模式。港督作为英国国王统治香港的权力代表,其权力来源于伦敦的《英皇制诰》《皇室训令》《殖民地规例》,以及英国国王会同英国枢密院颁布的敕令等。在这种殖民统治的模式中,港督由近一万公里以外的伦敦任命,并大权独揽,主导整个香港社会的政治事务。当时香港的立法局仅是港督的咨询机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在司法领域,尽管英国在香港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司法系统,但司法终审权却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从回归之日起,香港原有的殖民统治结构得到根本改变,在中国的宪法体制下,香港开始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基本政治构架。基本法的通过,在香港民主发展上具有历史性意义。它不仅阐明了中央政府与香港地区的法律关系,而且给出了香港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框架,其中最重要的是给出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机构选举的基本形式。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之所以具有历史意义,是因为按照这个政治改革的构架,全体香港人可以用一人一票的方式,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自己的行政长官,这在香港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以2012年特首选举为例,当年723万香港总人口中,350万选民再选出24万9千名选举委员会投选人,并依照职业分为四个界别,各遴选出300人组成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最后选出行政长官。其程序完全依照《基本法》。而2017年的普选将组成更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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