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那么,贪污受贿不满3万元的就不是犯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责编:宋胜男
赞
踩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