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2016-04-19 10:04:17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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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受贿

  官员“身边人”腐败,这是近年来中国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裴显鼎说,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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