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2016-04-19 10:04:17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摘要: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如何让贪官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

  ——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这意味着贪官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那么,到底罚多少才能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根据这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苗有水解释,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判不一,量刑差距过大。统一规定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罚幅度,起到规范量刑的作用。

  苗有水称,实践中,有的案件忽视了执行的可行性,判决中出现“天价罚金”,但实际无法执行的现象。因此,《解释》综合考虑罪行轻重和可操作性,根据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设置,明确了相应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从而避免罚金刑虚置、空判或者执行不到位。

责编:宋胜男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