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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9日10:37|來源:學習時報|字號:
摘要:“破格提拔”往往游離於干部選拔任用法規而“出格”。因此,要像制定干部交流回避制度一樣,明確規定領導干部子女一律不得破格提拔。 |
當前,年輕干部破格提拔現象備受社會關注和質疑,有不少違規提拔拿著“破格提拔”當借口。究其原因主要是破格提拔缺乏制度規范,“破格提拔”往往游離於干部選拔任用法規而“出格”。筆者認為,必須對破格提拔制度進行頂層設計,將破格提拔關進制度“籠子”,從制度層面形成對破格提拔的剛性約束,才能確保破格提拔的規范性和公信度。在破格提拔制度的設計中,以下幾個方面需要引起重視。
明晰破格提拔的適用情形。《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也就是說,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破格提拔。但是究竟何種情況才屬於“工作特殊需要”,這需要予以明確界定。筆者認為,年輕干部破格提拔的適用情形不能過多,否則會造成破格泛濫、難以把控。破格提拔的前提應體現“必需性”和“無他性”,即:換屆時領導班子結構對年輕干部配備有剛性要求,而且又沒有人選通過正常提拔就可以達到政策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才允許破格提拔年輕干部,其他情況下應不得破格提拔,以體現破格提拔工作的嚴肅性。
界定破格提拔的職責權限。《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規定:“破格提拔干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但從實際操作來看,報告的時間相對滯后,征求意見又相對偏軟,實際上難以形成前置約束和源頭防范。同時,如果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破格提拔不同意,不僅會給干部選任工作帶來被動,而且會影響下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選人用人的公信度。由於破格提拔不同於正常提拔,因此不能簡單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操作,應將破格提拔的權限上收到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當需要破格提拔時,由下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進行任前公示和職務任命,從嚴把控干部破格提拔。
(責編:牛寧)
提拔,破格提拔,新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