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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耀文:吳虹飛由刑拘到行拘豈能讓法律尷尬

2013年08月02日07:54|來源:紅網|字號:

摘要:歌手先是刑拘,后來又要判5年徒刑,又改為現在的行拘,法律的隨意性太大,表明,我們在走向法治的同時,依然擺脫不了人治。

  女歌手吳虹飛在7月21日的微博上發表“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還有建委。”這條微博引起了很大爭議。事后,吳虹飛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昨天,吳虹飛的辯護人發布消息稱,吳虹飛已從看守所轉至拘留所,並將於8月2日被釋放。(8月1日《京華時報》)

  被人們關注的吳虹飛事件,終於有了結果,此前有消息說歌手吳虹飛因在微博揚言“炸建委”被拘。警方稱,對揚言實施放火、爆炸等極端暴力行為以及編造故意宣傳虛假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按照相關規定,吳虹飛可能會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天公安部門表示吳虹飛被判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將於2日釋放。

  歌手先是刑拘,后來又要判5年徒刑,又改為現在的行拘,法律的隨意性太大,表明,我們在走向法治的同時,依然擺脫不了人治。

  首先我們要弄清什麼是刑事拘留,什麼是行政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歌手吳虹飛隻因微博稱“我想炸建委”而受到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本身的行為是屬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還是因言獲罪,這才是事件的焦點。言論自由的范疇究竟有多大?在講究自由的美國,如果有人說要炸白宮,這是言論自由的范疇,符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會受到任何起訴。但如果你提出了具體的行動計劃,在什麼時間用什麼方式,採用什麼手段炸白宮,就會被認定是現實的威脅,也要被採取一些措施。這就是說言論自由有它的底線,超過底線會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即使在美國這樣一個國家,要是有人用言論威脅到某個具體的人也會受到相關的懲罰。美國一名78歲男子揚言要射殺奧黑而被捕。不過,這名老翁的兒子26日說,父親說這種話是希望獲得醫療人員更多關注。

  吳虹飛只是針對建委,而不是具體的指向某個人算不算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疇呢?一個貌似微小的事件卻有著它的現實意義,言論自由沒有上綱上線,僅僅依法處理,因“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行拘也算是量刑適中吧。與此同時,在臨武鬧的沸沸揚揚的瓜農死亡事件,警察對採訪的記者說:“讓你們死在這”,這算是具體的指向某個人了吧,而且口出狂言的是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警察,為什麼沒有因言受到任何懲罰?

  筆者以為,人之所以為人,總會表現出人的各種形態,有的人信馬由?,有的人性格內向,而信馬由?的人可能會因為口無遮攔而“引惹上身”。我覺得我們的社會應該更寬容一些,對言論不當還是少一些法律的干涉,否則會陷入法律於尷尬的境地,吳虹飛事件不就是如此嗎?一方面吳虹飛堅稱自己無罪,另一方面公安部門判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究竟是冤還是不冤?

  文/樊耀文

(責編:吳楊、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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