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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李某某案一紙判決重千鈞【2】

2013年09月03日09:30|來源:中國青年報|字號:

摘要:法律是理性的產物,司法作為適用法律的一種官方活動,在職業屬性上最忌諱“頭腦發熱”。相反,輿論監督卻崇尚“熱度”,其中難免夾雜著非理性的因素。

伴隨著矛盾多發期的到來,司法這一原本消極被動的國家活動變得活躍而引人注目,轉型期的司法能否堅守住時代的正義底線,公共輿論對此極為敏感。在某種程度上,人們往往將對法治的理解與期盼聚焦到司法領域,聚焦到司法機關的追訴活動上,甚至將司法裁判當作衡量法治水准的標准。但現實情況是,由於司法審判經常受到干擾、司法人員素質不高以及司法保障與監督機制的不健全,司法公正的實現在個案中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司法腐敗、權力對司法的干預等一定程度上蠶食了人們對司法的信心。

正因為如此,在西方法治國家較為審慎的輿論監督,在中國得到了極大的正當性認可。從茶余飯后的閑談到各類會議的研討,從報刊網絡的評論到專業論文的剖析,司法裁判日益處於輿論評判的“風口浪尖”,對其批評、質疑、責問乃至抗議,越來越成為一種流行的現象。

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告誡:“我們絕不允許法院以外的‘報紙審訊’、‘電視審訊’”,“必須記住,是法庭在審理案件,而不是記者。”或許在李案中,這樣的告誡同樣值得重視。輿論監督的正當性並不意味著沒有任何“分寸”,無論是媒體報道還是言論評判,都應當恪守法律的底線,防止過度介入傷害到司法的自主性。

輿論監督本應得到最大的寬容,但對於尚未判決的案件,監督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本案中,雖不能說輿論的關注影響到了司法獨立,但倘若營造出“輪奸犯罪的事實成立”的前提性認知,有罪推定的公眾思維,勢必影響到日后人們對司法結論的評判。萬一該案在証據上存在瑕疵而出現無罪、輕罪等判決結果,司法便會陷入“為特權背書”的質疑泥沼。例如,對於律師無罪辯護,網絡輿論給予了強烈譴責,這是一種以道德思維評判法律事務的做法。律師可就案件的証據瑕疵提出無罪辯護,無論是作為職業倫理還是辯護技巧,在法律上都無可厚非。或許這與公眾心中的個案公正不相吻合,但卻是法治實現普遍正義所必須的。由於公民法治理性並不成熟,使得辯護律師與其說是與公訴方展開對抗,不如說是與公共輿論展開對抗,難度之大可想而知。在這種情境下,辯護律師被迫打起了輿情牌,想方設法布下“清者自清”的輿情印象。遺憾的是,如果律師不是恪守法律理性,而玩起輿論戰術,打官司反倒成了輿論戰,這將引導我們邁入一個怎樣的法治社會呢?

每一次影響性個案,都凸顯出司法與輿論的鴻溝。這種鴻溝源自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各自不同的發生邏輯,前者呼吁激情與道德感,強調主動性、懷疑性甚至破壞性﹔后者崇尚人的理智與法律思維,主張被動性、消極性、客觀性和建設性。二者要實現共存並相互尊重相互促進,就必須尋找到理性這一交匯點。

法律是理性的產物,司法作為適用法律的一種官方活動,在職業屬性上最忌諱“頭腦發熱”。相反,輿論監督卻崇尚“熱度”,其中難免夾雜著非理性的因素。在尋找交匯點的過程中,司法機關處在更為關鍵的地位。以往,無論是藥家鑫案還是李昌奎案,都未見到司法引導民意的權威增長,相反是一種民意引導司法的趨勢擴張。司法機關嚴格遵循辦案規律,提高司法結論的邏輯分析能力和証據的事實展示功能,盡可能將不理性的網絡輿情導入理性化的軌道。在培育網民的公共理性,引導大眾從“激情歲月”邁向“法治生活”,司法機關的一紙判決有時重千鈞。(傅達林)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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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遍正義,判決結果,熱度,分寸,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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