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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07:39|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字號:
摘要:國人矚目的“薄熙來案”庭審已經結束,該案審判程序前所未有的公開、透明,給國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讓國人看到了法治的進步。 |
品格証據運用問題
在英美國家的刑事訴訟中,“在交叉盤問時攻擊証人的誠信度時,品格証據就是一個決定性因素。”本案中,被告方也頻繁運用了這一戰術,試圖通過抨擊控方証人的品格來否定其証言的真實性。例如,在關於受賄罪的辯護時,被告人對証人唐肖林的証言極力否認,把唐肖林說成是騙子,說成是為檢舉被告人而達到立功目的;再如,對於証人王立軍的証言,被告人認為:“此人品質極其惡劣,一是當場造謠,二是把水攪混,這種人作為重要証人進行舉証,有失法律公信力。”
雖然,我國司法實務中並不完全排斥品格証據的運用,例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証據就是非常重要的定案証據。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方對品格証據的“戰術”運用並不成功,主要原因在於本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控方証人品格的攻擊,僅僅是一面之詞,缺乏証據的支撐,辯方實際上僅僅是對証人的品格發表了自己的意見,而未舉出任何証據予以証明。在証據法理上,若要質疑証人的品格(如誠信度),必須提供相應証據予以証明。例如,可以要求法庭通知証人的鄰居出庭就証人的聲譽作証。若僅僅只是針對証人的品格發表自己的意見,而未能舉出任何証據予以証明,則很難動搖証人証言的真實性。(萬毅)
(作者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張婷)
薄熙來,証據立法,戰術,定案根據,排除合理懷疑,証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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