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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9日02:59|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摘要:劉志軍、丁書苗案中,不法官商勾結、形成利益同盟的新情況,正可成為探討其法律法理上的權責界定,形成具體有效的應對方案和機制的契機。 |
劉志軍、丁書苗案中,不法官商勾結、形成利益同盟的新情況,正可成為探討其法律法理上的權責界定,形成具體有效的應對方案和機制的契機。
1788億!劉志軍案背后的女人丁書苗近日被公訴,牽出這樣一個龐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實在令人咋舌。然而,更啟人深思的,是隨案情公開而曝光的劉丁之間“似無實有”的利益交換與“你中有我”利益同盟。
官員畢竟是在體制內,有諸多不方便之處,事事受制、時時掣肘。這個時候,一位“賢外助”顯得至關重要。一方面,可以助其變現權力,比如收取“中介費”讓企業在項目中中標﹔另一方面,在必要時也可以金蟬脫殼、斷尾逃生,把責任推給“影子傀儡”。
內外結合,你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權就是你的權,沒有固化的契約,更似“心領神會”的合作,讓貪腐更隱蔽,也讓罪行的認定更為困難。劉志軍幫丁書苗及其親屬牟利近40億,卻僅被控受賄6460多萬(其中4900萬來自丁書苗),正顯示這樣的利益結合體,對貪腐行為有著多麼巨大的“漂白”功能!
在這樣的同盟中,“局內人”和“賢外助”成為了一個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表面上看,二者一榮俱榮,可謂各取所需。但實際上,在這樣的關系中處於主導地位的,仍是握有權力的官員。正如相關專家分析“劉丁模式”時所做的比喻,這是“把魚養大再收竿”——在一次次權錢交易中,把“賢外助”緊緊捆綁在自己的戰車上,打造成自己的“經濟基礎”,不僅可以用來滿足私欲,更能用錢為未來發展鋪路。實際上,丁之於劉,與其說是合伙人,不如說是“家奴”。
當前,中央打擊腐敗的力度空前、決心空前。可以想見,高壓態勢之下,種種貪腐行為也必將藏得更深、手段更巧。在這樣的情況下,反腐敗將不僅是決心和勇氣的問題,也是一個能力和技術的問題。劉志軍、丁書苗案中,不法官商勾結、形成利益同盟的新情況,正可成為探討其法律法理上的權責界定,形成具體有效的應對方案和機制的契機。
亡羊補牢,固然能止損,但重要的或許還是更早、更好地扎牢籬笆。從信息公開到事后審計,從群眾舉報到實時監控,信息技術日益完備、法制儲備更加豐富、權利意識持續高漲,面對經濟社會發展之后的新課題,這些都可以成為重要的“反腐資源”。在反腐倡廉上,我們不僅要有“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決心,更要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能力。
日本戰國時代,曾有影子武士——讓面貌身形、穿著打扮相似者,裝成諸侯家主的形象混淆視聽。然而,即便再像,也終有暴露的一天。那些以種種方法試圖掩人耳目的貪腐者,也要有“露餡”的自覺,時時以劉丁的下場自警:不管多高明,伸手必被捉。
(責編:張婷)
反腐,劉志軍,丁書苗,同盟,賢外助,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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