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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09: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較之以往已經大大提高。這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司法進步。接下來,我們會更加期待嚴格的執法和“法律重典”本身所具有的威懾力體現。 |
最高法等四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與12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系、明知幼女被強迫賣淫仍發生性關系者,均以強奸罪論處﹔公務人員性侵幼女加重處罰。
在性侵幼女事件此起彼伏、按下葫蘆起來飄的當下,如何打擊性侵幼女行為,一直以來是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熱點。隨著“不讓男生進女生宿舍”等頭疼醫頭、腳痛醫腳的政策被拍出腦袋來之后,公眾並沒有滿足於這些雷人規定的出台。而法律永遠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路徑之一。公眾無不期盼,司法及公安部門能夠針對性侵幼女事件,表明更加強硬的態度——讓性侵幼女進入所謂的“重典時代”,讓畸形變態者懼於法律。
早在195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中,就明確提出,“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並應通過法律和其它方法而獲得各種機會與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狀態和自由與尊嚴的條件下,得到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等方面的發展。”沒有法律,所有的兒童權利也便失去了基礎的屏障。而最高法等四部門出台的關於依法征塵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也在這個時候激起了公眾的期待欲望。細細數來,該意見至少有以下幾處較於以往的嚴厲之處。
一是,明確了許多適用於強奸罪的案例情節。即便當下我國法律沒有廢除所謂的“嫖宿幼女罪”,其存在的空間也被大大壓縮。比如,基本鎖定了和“自願”幼女發生性行為也算強奸的條款,無論付沒付嫖資,無論是否是“賣淫”,都是強奸罪﹔比如,加重處罰在教室等場所當眾猥褻等行為﹔比如,還明確了七種“奸淫幼女,猥褻兒童”從重處罰情況﹔再比如,還要嚴控緩刑……這些所有,都在表明我們法律制度和司法部門對性侵幼女這種行為已經擺明了嚴厲異常的姿態。
二是,對於公職人員的性侵罪行,意見明確了“從重處罰”的態度。眾所周知,公職人員如公務人員以及教師群體,是最容易性侵幼女的群體之一。之所以出現如此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相關從業人員准入門檻太低導致道德低下之人成為了教師或是公職人員,另一方面,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特權容易滿足自己特別“性癖”。因此,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和約束,加大對公職人的犯罪懲處,才有可能伸張更多的正義。
三是,此意見還看到了留守兒童和女學生宿舍管理不嚴的具體問題——規定強奸留守兒童和進入女學生宿舍強奸將從重處罰。應該說,這是對於當下社會現實的一種積極應對。當更多的父母涌入城市為了生計而打拼,家裡隻剩下老人看孩子便成了一種現實﹔而且,寄宿制學校也發展了起來。或者說,留守兒童和女學生寄宿的問題,是一種社會病,針對這種現實出台這樣有針對性的政策,同樣值得期待。
毋須諱言,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較之以往已經大大提高。這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司法進步。接下來,我們會更加期待嚴格的執法和“法律重典”本身所具有的威懾力體現。當然了,這還不是最后的句號。面對讓人哭笑不得的“嫖宿幼女罪”,司法部門是不是考試盡快將之廢除呢?
(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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