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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09:32|來源:新京報|字號: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並公布了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這份極具針對性的“意見”重在強調嚴懲性侵幼女及校園性侵等行為。
就在不久前,發生在雲南昭通市大關縣的一起官員強奸幼女案,因一審的5年判刑而引發網民圍觀。輿論場上壓倒多數的意見指向該判罰有為官員開脫之嫌。在輿論的倒逼之下,昭通市檢察院以“原判量刑明顯不當”為由提請抗訴。昭通中級法院也迅速響應,指令大關縣法院另組合議庭再審此案。
值得關注的是,給予強奸幼女的被告人以5年徒刑,在同類案件中十分常見。它的裁判依據,也非出自某些基層法官隨心所欲的自由裁量,而正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這份專門的“量刑指導意見”明確,“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這樣的怪現狀應該反思並調整。司法解釋也好,指導意見也好,都該以法律為依據。有關奸淫幼女的罰則首先都應服從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這裡的“從重”,從字面上看當然指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從重。但“三年至五年”的起刑點難道也能稱之為“從重”?依語義理解,“從重”也應取法定刑期的中間線為基准,往上走才能稱之為“重”。將奸淫幼女與強奸婦女簡單混同,適用同一起刑點標准,實質是漠視了對幼女本應有的特殊保護。
因此剛剛出爐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試圖著力於依法嚴懲性侵害犯罪、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實乃校正的正義。對幼女的“最高限度保護”、對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雖姍姍來遲,卻也符合公眾輿論的預期。
如“意見”的制定背景介紹中所言,對幼女進行特殊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基本共識。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都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但“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模糊了這種邊界。此次“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雖然有“十二周歲”這一年齡限制,但這一條款對於限制“嫖宿幼女罪”的濫用,仍然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從司法的角度看,這種努力已屬難能可貴,也合乎民心。
當然,司法的歸司法,立法的歸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並無廢止“嫖宿幼女罪”之權,強調“依法嚴懲”性侵幼女是其本分。司法的努力我們已經看到了,尚須期待這份包含校正正義的“意見”能夠得到切實的遵循。同時,也期待立法層面的修正能基於多數民意的吁請,能盡快取得實質的進展。(社論)
(責編:張婷)
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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