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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4日03:59|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剃光頭、穿囚衣和戴戒具會給被告人打上明顯的“有罪”烙印,這已不僅是對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對刑事司法基石性原則的背反。
據報道,“體面受審普遍化”將在河南成為現實。河南省高院擬允許刑事被告人穿便裝出庭,並不得讓其剃光頭、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標簽”。被告人還可以和辯護律師坐在一起,隨時溝通,並與公訴人席正面相對,分列審判席兩側,改變之前的庭審“四方格局”,最大限度實現控辯平衡。
曾幾何時,光頭、囚衣、戒具,幾乎就是刑事庭審的標簽。司法機關之所以要強化這種“視覺沖擊”,當然不是為了“好看”,而更在於震懾犯罪,警示世人。在“打擊犯罪”優於“保障人權”的那些年代,人們對此習以為常。但隨著刑事司法現代化的進程加速,這種慣常的做法與民眾所期待的司法文明越來越遠。
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先后經過1996年和2012年的兩次大修,“無罪推定”已在中國基本確立。這一原則首先強調“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能被確定為有罪”。也就是說,庭審時的被告人還是“未罪之身”,而剃光頭、穿囚衣和戴戒具會給這些被告人打上明顯的“有罪”烙印。這已不僅是對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對刑事司法基石性原則的背反。
事實上,讓被告人體面受審的相關規定近年來已陸續出現在“兩高”司法解釋和相關的規章與法律文件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則》第16條就有相關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凶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至於穿“囚衣”,本就於法無據。對庭前羈押的被告人,也只是暫時關在看守所。這種羈押的目的在於“候審”,而不在“懲罰”。被告人不是“囚犯”,怎能讓其穿“囚衣”?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授權司法機關給被告人穿上“囚衣”。“不剃光頭”也是同樣的道理。早在1992年,“兩高一部”就曾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明確,“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禁止剃有辱人格的發型。”21年后,司法機關理應讓不剃光頭、不穿囚衣、不戴戒具,成為庭審被告人的普遍權利,而非某些特定人群的特定權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讓被告人體面受審就是實在的人權保障。河南高院能夠在現行法律基礎上,明確要求對刑事被告人不剃光頭、不穿囚衣、不戴戒具,值得鼓勵。從全國法院做法不一的情況來看,由最高法院出台相應規范來保障所有被告人都擁有體面受審的權利,更值得期待。
(責編:張婷)
受審,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