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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4日03:19|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字號:
審判委員會對主審法官、合議庭起著“領導”作用,造成判審分離、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權責不對等,直接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論斷,為強化法官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權力與責任指明了改革方向。
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行政化傾向,審判委員會對主審法官、合議庭起著“領導”作用,造成判審分離、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權責不對等,直接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和權威。《決定》從建設法治中國的高度,強調了必須推進權責相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
應該肯定,幾十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工作,審理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認,當前一些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行政色彩越來越濃,審判委員會大都由黨組成員、正副院長、業務庭長組成,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誰官大聽誰的”,最后基本上都是院長說了算。
除了行政色彩濃厚以外,審判委員會委員一般根據主審法官的匯報,形成對案件的決議。這些對案件有著決定權的委員沒有參與審判,只是聽聽匯報就定案。
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要求誰辦案誰負責,可實踐中卻是主審法官沒有定案的權力,卻要對案件質量負責﹔庭長、院長不辦案,但可通過行政力量改變案件定性,且不用承擔錯案的責任。這種典型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機制,是導致司法不公的主因之一。
強調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並不是要取消審判委員會,而是要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建議或將審判委員會變成一個咨詢機構,對一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參考意見﹔或將審判委員會作為審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專門組織,既參加審理又負責裁判。同時,建立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由一些具有淵博的法律知識、豐富的審判經驗、良好的職業道德的法官組成審判委員會,去除審判委員會的“行政化”。
改革,就是要讓“審者不判、判者不審”變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把本屬於法官的裁判權還給法官,讓主審法官、合議庭真正成為審判的主角。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如何保障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辦案?如何有效制約 “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如何防范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者瀆職?法官的責權利如何統一?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探索,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那就是改革對法官的職業操守和業務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通過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不斷優化法官隊伍素質。
(責編:張婷)
法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