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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竹:如何看待世界各地的獨立訴求?【3】

2014-09-17 09:05:00|來源:海外網|字號:

在世界歷史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合並為一國,后來再分拆獨立的例子並不鮮見。1958年2月埃及和敘利亞合並組成阿拉伯聯合共和國,但敘利亞於1961年9月又宣布退出阿聯。類似的例子還有蘇聯。俄國十月革命后,原來沙俄統治下的各地區民族首先獨立建國,然后再以獨立國家的身份加盟組成蘇維埃聯盟。69年后,隨著蘇共的瓦解,15個加盟共和國都宣布獨立,蘇聯不復存在。

從歷史的經驗看,一個民族一旦獨立建國,就會留下獨立的基因。即使這個國家日后跟其它國家合並,並且無論這些合並的國家在種族和文化上有多大的相似性,獨立的基因始終存在。隻要條件成熟,就有可能出現重新獨立建國的運動,而這種獨立建國運動由於過去的歷史合法性,一般很難被壓制。今天的蘇格蘭獨立運動和上個世紀末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的獨立都是典型的例子。所以,蘇格蘭18日的獨立公投可謂是天經地義,既有現實的法律依據,也有歷史合法性的依據。中國應當坦然面對蘇格蘭的獨立公投。無論公投的結果如何,中國都應當對蘇格蘭的選擇給與高度尊重。

二 與蘇格蘭獨立公投相對立的美加模式

如果一個民族在歷史上沒有獨立建國,而是作為一個族裔存在於某個國家的某個地區,這個族裔即使跟國家內部其他族裔在種族和文化上有再大的差異,想要掀起獨立建國運動都很困難,因為各國中央政府通常都不會給這些地區以選擇獨立建國的權力。在這方面,美國和加拿大是兩個典型的例子。

眾所周知,美國在立國不到一百年時曾產生過一次分裂的危機。1832年11月,南卡羅來納州宣布美國國會通過的《關稅法》對其無效,若聯邦政府訴諸武力,南卡羅來納將脫離聯邦。南卡羅來納州的這一行為公開違憲,因為1787年的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十款把進出口關稅權明確賦於聯邦政府。隨著南卡羅來納州對聯邦政府和憲法的挑戰,從1860年年底到1861年2月初,南卡羅來納、佛羅裡達、佐治亞、亞拉巴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薩斯7個州先后宣布脫離聯邦政府。

面對南方7州的獨立行動,紐約州率先出來反對。1861年1月11日,紐約州議會通過《反聯邦脫離決議》,這就是著名的《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Passed by the New York State Assembly, 11 January 1861)這個法案很快獲得美國總統批准,從而具有聯邦法律的意義。這部法律這樣寫道:

“紐約州法院深知統一的可貴,堅決維護國家統一不受損害……統一賦予了美國人民繁榮和幸福,為了捍衛這種統一……我們准備犧牲我們的財產、生命以及我們神聖的榮譽。”

紐約州議會通過的《反聯邦脫離決議》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因為它表明了聯邦下的每一個州都對維持聯邦的完整和統一擁有責任和義務,每一個州都有權要求聯邦政府為了聯邦的完整性採取有效行動。即使聯邦政府還沒有在法律上頒布反分裂的法令,但紐約州作為聯邦的一個成員,仍然有權出面維護聯邦的統一。這一點對二十世紀加拿大的《清晰法案》有重要影響。

1861年3月4日,林肯就任美國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林肯再次重申了美國《反聯邦脫離決議》的精神。他說:“任何一個州都不能隻憑自己的動議就合法地脫離聯邦﹔凡為此目的而作出的決議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任何一個州或幾個州反對合眾國當局的暴力行動都應根據情況視為叛亂……根據憲法和法律,聯邦是不容分裂的。”

“如果隻要一州或一部分的州就可合法地把聯邦毀掉,那麼,這一聯邦反而不如制憲以前完善了,因為它喪失了永久性這一要素。

從這些觀點出發,任何州均不得僅由自己動議,即可合法脫離聯邦﹔具有這種效果的決議和法令,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從憲法與法律觀點來看,我認為聯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將盡我所能,務使聯邦法律在所有各州得到忠實貫徹,這是憲法本身所明確責成於我的”。

當時的美國聯邦政府之所以對南方各州的獨立運動持堅決強硬的態度,其根本原因就在各州的獨立要求並無法律和歷史的依據。南方各州在獨立戰爭前只是英國的殖民地而非獨立國家。革命后各州雖然短暫地組成過邦聯,但所有的邦聯成員並非主權完整的獨立國家,並很快在1787年就成為聯邦成員。所以,南方各州在19世紀60年代初的獨立要求並無歷史合法性﹔而根據美國憲法,南方各州也並沒有宣布獨立的法律依據。林肯總統正是基於美國的歷史合法性和憲法框架,把各州的獨立行動視為分裂和叛亂。美國聯邦政府能夠擊敗南方各州的武裝獨立行動,除了經濟和軍事上的優勢以外,佔據了政治和道義的制高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再來看看加拿大的例子。魁北克在歷史上是法國殖民地,原稱法屬加拿大。“七年戰爭”結束后,英法兩國於1763簽訂《巴黎和約》,法國將法屬加拿大割讓予英國,英國將法屬加拿大更名為魁北克省。由於歷史的原因,魁北克地區在族裔、語言文化方面跟加拿大其它地區的差異之大,遠遠超過蘇格蘭與英格蘭的差異。

魁北克的獨立運動發端於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由於加拿大的憲制來自於英國,並無一部完整的憲法。加拿大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也沒有用法律對聯邦各州能否自行獨立作出明確規定。魁北克地區的族裔和語言文化上的獨特性,再加上加拿大憲法在各省獨立問題上的空缺,這兩個原因造成了魁北克獨立運動在二十世紀后期的高漲。魁北克黨掌握地方權力后在1980年舉行過一次關於魁北克主權問題的公投,當時有60%的投票人反對獨立,因此這場公投沒有引起聯邦政府的重視。

1995年,魁北克舉行了第二次“公投”,主張獨立的票數雖未過半,但雙方的差距已經不到1%。這個公投的結果給加拿大聯邦政府帶來很大震動。1998年,身為法裔魁北克人的加拿大總理克雷蒂安代表加拿大政府向加國最高法院提起非正式訴訟,要求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的幾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根據加拿大憲法,魁北克省政府是否有權單方面宣布脫離加拿大﹔根據國際法,魁北克是否擁有自決權﹔如果國際法與國內法在此問題上發生沖突,應該以誰為准等。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了歷史性判決:一個省無權單方面決定從加拿大聯邦分裂出去,無論是加拿大聯邦憲法,還是國際法中所說的人民自決權,都不允許一個省單方面決定獨立﹔第二,一個省份要求獨立的合法性,必須要通過加拿大聯邦憲法的修改,必須通過和加拿大聯邦政府和聯邦內各個省政府在聯邦法律的框架下進行談判才能獲得。

為了進一步防止魁北克地區的獨立成為現實,加拿大國會在2006年通過了著名的《清晰法案》。此法案規定:第一,一個省要進行獨立“公決”,首先在文字上必須清晰表明獨立意圖,不能用含糊的文字來降低人民對獨立后果的認識﹔第二,在計票問題上簡單多數不行,必須絕對多數才有效﹔第三,文字是否清晰,贊成票是否佔絕對多數,隻有聯邦議會有權決定﹔第四,即使這兩個條件都具備,要求獨立省份還必須舉行聯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參加的談判,因為一個省的獨立意味著聯邦憲法的修改。

加拿大的《清晰法案》對一個國家內部的某個地區要求獨立做出了非常明晰的規定,在整個要求獨立的法律程序中,聯邦政府都居於主導地位,規定,監督和審核著整個法律過程。最重要的是,即使在獨立投票通過后,要求獨立的地區還面臨著跟聯邦政府及各省政府進行談判。這就把維護聯邦完整和統一的責任不僅放在聯邦政府的肩上,同時也放在各省的地方政府肩上。這樣一種法律設定在理論上是受了當年美國的《反聯邦脫離決議》是由紐約州提出的啟發,在現實上是為了防止某一屆聯邦政府在維護聯邦統一的問題上表現軟弱,或在理念上傾向於獨立一方而放棄聯邦政府的責任。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每一個省仍然還保有維護聯邦統一的基本權力。因此,即使某屆聯邦政府首腦傾向於同意某一省的獨立,但如果絕大多數省份拒絕獨立省的要求,該省仍然無法在法律上從加拿大獨立出去。這是維護聯邦最有效的一個法律手段,也是《清晰法案》的厲害之處。

《清晰法案》頒布后,魁北克的獨立運動每況愈下,獨立公投幾乎成為票房毒藥,即使是魁北克黨人的競選活動也因害怕選票流失而慎談公投獨立。在2011年舉行的聯邦大選中,在眾議院308個席位中主張分裂的魁北克集團的席位從30多席跌到隻剩4席。如果說美國是用武力粉碎了南方各州的獨立運動,那麼,加拿大則是在兩次公投頭以后修補國家的法律漏洞,用《清晰法案》堵住了魁北克的獨立之路。

三 中國應區別對待世界各地的獨立運動

由於中國是世界上少有尚未完全統一的大國,防止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獨立運動刺激中國內部的分裂勢力是中國政府的一個重要考量。正是基於這個考量,中國政府一般不願意對任何獨立運動發表意見,以防敵視中國的政治勢力以中國之矛來攻中國之盾。客觀地講,這個考量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把這種考量看得太重,則顯得底氣不夠,在一些涉及中國國家利益的問題上會顯得態度曖昧。而且,很多時候,即使中國不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獨立運動表明態度,仍會有人大力支持中國的各種分裂勢力。

其實,中國無需對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獨立運動太過敏感。世界上各個國家的歷史傳統不同,國家的政治架構不同,對待內部獨立訴求的態度也就自然不同。沒有一個國家可以簡單地用“是”或“非”這兩個字來對各種極不相同的獨立訴求進行評判。

從本文列舉的蘇格蘭獨立公投、美國南方各州獨立和加拿大魁北克獨立公投的例子可以看出,美國和加拿大聯邦政府對待國內獨立運動的態度與英國政府對待蘇格蘭獨立運動的態度大相徑庭,而這種巨大差別並不意味著誰對誰錯,因為各國都有各自的歷史傳承和國家構架。美國南方各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在歷史上從來就沒有成為過獨立的主權國家,因此,這兩個國家的憲政框架自然也不可能給地方獨立留下空間。即使在法律上有放任獨立的漏洞(如加拿大),也要加以修補以阻止獨立。而蘇格蘭作為一個有著八百多年歷史的獨立王國,獨立的基因一直存在。1703年的合並是兩個獨立王國聯姻成為一個共同體,雙方雖然在一個共同體內共存了三百年,但這並不排除其中一方有退出這個共同體的訴求。正是這個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英國政府無法像美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那樣對獨立運動採取強力阻擊。可以說,美國和加拿大強力阻擊地方獨立運動是合理的,而英國給與蘇格蘭獨立公投的權力也是合理的。簡單地推崇世界上所有的獨立運動跟簡單地否定所有的獨立運動一樣,都是武斷和不現實的。

隨著蘇格蘭獨立公投的日子臨近,一些把所有獨立運動視為相同的人開始拿蘇格蘭的獨立公投來對中國說事。英國金融時報的專欄作家吉迪恩·拉赫曼最近撰文寫道,他曾奉勸中國官員,如果如果台灣民眾希望宣布獨立,就應該允許他們選擇獨立。中國人應當把蘇格蘭獨立公投當做一個學習的榜樣,因為蘇格蘭公投給全世界提供一個文明處理分離主義的典范。拉赫曼寫過一些看好中國發展的文章,但他把蘇格蘭與英格蘭的關系跟台灣與大陸的關系相提並論實在是太荒謬。蘇格蘭作為一個獨立王國有八百年之久的歷史,蘇格蘭與英格蘭的合並是基於兩個獨立王國的一個條約,這跟台灣與中央政府的關系有天壤之別。台灣是中央集權國家構架下的一個行省,中央政府擁有對全部地方政府的主權,台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怎麼能夠跟蘇格蘭在英國的法律地位相提並論呢?

吉迪恩·拉赫曼的言論並非個別,一些人認為蘇格蘭獨立公投是對中國的一次文明啟蒙。更有一些走火入魔的人把國際上發生的任何一次獨立公投都解讀為中國的失敗。克裡米亞進行公投入俄,有人立即說中國將是最大輸家﹔這次蘇格蘭獨立公投,又有人說中國將成最大輸家。似乎蘇格蘭一旦公投獨立,中國就應當讓台灣獨立公投,讓新疆、西藏等地進行獨立公投。這些人應當了解一下美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是如何對待地方獨立的訴求。

國家追求統一的理由都是相似的,而追求獨立的運動則各有各的理由,與此相應,各國政府也各有各的對付獨立訴求的態度和方法。9月18日,即將舉行的蘇格蘭獨立公投合情合理,名正言順,正如美國政府用武力解決南方各州的獨立訴求、加拿大政府頒布《清晰法案》來防止魁北克獨立運動也是合情合理、名正言順一樣。無論蘇格蘭獨立公投的結果如何,中國都可以靜觀其變,尊重、贊賞,但無法模仿。對於中國而言,美國和加拿大對待獨立訴求的態度和方法則應當學習、應當借鑒。

(注:文章選自觀察者網,文章轉載時有刪節。)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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