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4日09:22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很显然,斯诺登在出逃之前是做足了准备工作的。香港虽然依“一国两制”实行高度自治,但其主权属于中国,而中国和美国至今仍未缔结引渡条约或协议。 |
前美国情报机构技术人员、29岁的爱德华·斯诺登,在披露了美国政府“棱镜”监控计划后,出逃香港,上演了现实版的“碟中谍”大戏。斯诺登今后去向如何,“棱镜门”事件下一步又将如何“演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棱镜门”事件,远远超出了美国政府的想象,同时也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在了香港特区政府对该问题的裁定上。在谈及斯诺登今后的命运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下他为何会选择香港作为藏身地点。此前,斯诺登表示,之所以选择香港的原因是“相信香港的法律制度”。那么,他所提到的“法律制度”究竟为何意?这涉及国际法上的引渡和庇护问题。
所谓“引渡”,乃是一国政府应他国请求,将正处在自己领土管辖范围内,并且受到该请求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引渡是否可行,取决于两国之间是否已签署引渡条约或协议。
很显然,斯诺登在出逃之前是做足了准备工作的。香港虽然依“一国两制”实行高度自治,但其主权属于中国,而中国和美国至今仍未缔结引渡条约或协议。
尽管在1996年,也即香港回归之前,香港和美国之间就已签署了《移交逃犯协议》,自1998年生效至今仍有效。但该协议只适用于引渡至美国的中国籍人士,并不适用于斯诺登的情况。
并且,引渡还要求斯诺登所被指控的罪名,在香港也必须成立。如果美国以叛国罪起诉斯诺登,而香港基本法中并没有国家安全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斯诺登的行为在香港是不构成犯罪的,因而也不构成引渡的要件。
除引渡之外,斯诺登能否凭借“政治难民”的身份,寻求香港特区政府的庇护?
中国政府已加入了联合国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该公约第三十三条,要求缔约国不得将难民送回可能因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目前,斯诺登并未向香港相关部门提交难民身份的确认申请。以此观之,斯诺登最终的命运如何,这一事件又将如何演绎,就显得扑朔迷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