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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轩:除了李某,涉嫌轮奸的另外4位是谁

2013年07月01日08:19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所说:“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才可“化解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碎片化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多透明,才有更多公信,对于公共案件尤其如此。

  ■ 第三只眼

  “李某”案取证、调查并不困难,如今延宕日久,希望警方主动披露案情,依法能说的,主动全面说明白。

  自2月20日,李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已经过去了近4个多月。这么长的时间里却出现了警方信息披露的空窗期,这引起公众的严重焦虑,继“轮流发生性关系”的乌龙事件之后,网民再次质疑:本案另外4名涉案人到底是谁?为何至今没有任何关于他们的信息?

  首先,本案延宕日久,疑似已超侦查羁押时限。3月7日,李某被检察机关批捕。按《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也就是3个月。从李被逮捕至6月27日警察证实结束侦查,已经超过3个月。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案件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况时,可以在前述3个月的基础上,经批准再延长2个月。但本案涉及区域沿路都有电子监控设备,取证、调查并不困难。何以在李被批捕三个多月之后,迟迟未提起诉讼?

  其次,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有两种相互冲突的法益:李是明星之子,本身也经常参加电视节目,搞过个人演唱会,也是名人,而为了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名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另一方面,李还是未成年人,又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但在目前李某涉嫌轮奸案已尽人皆知的事实面前,警方不能再回避,应直面民间的质疑。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警方办案“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据报道,此次涉嫌轮奸的5名涉案人员,并非全都是未成年人,警方能否依法披露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信息,并且对本案中除李某外,是否还有未成年人涉案做出说明?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办案程序更透明,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

  目前,舆论质疑点集中在:本案其他四名嫌疑人是谁?希望警方主动披露案情,依法能说的,主动全面说明白;不能说的,及时解释不能说的理由。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所说:“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才可“化解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碎片化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多透明,才有更多公信,对于公共案件尤其如此。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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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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