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1日07:11来源:山东商报字号:
摘要:淘宝网店推出“代看望老人”服务。乍一看,这只要是在法定范围内无可厚非,但看望老人是道德范畴的事,推出这种服务,不管其初衷多么好,也应该考虑到道德伦理的感受。 |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起施行,不少做子女的都感叹“常回家不好实现”。这几天,淘宝上已经陆续有店家推出了“代看望老人”系列服务。一家江西的网店标价看望老人两天收费3000元,全程录制视频,尽量满足客户需求,交通费、差旅费另算。不少人认为,这种服务挺新潮的,但有更多人并不认同。(7月9日《南京日报》)
观点1 孝心不可用金钱丈量
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子女难以按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于是,淘宝网店推出“代看望老人”服务。乍一看,这只要是在法定范围内无可厚非,但看望老人是道德范畴的事,推出这种服务,不管其初衷多么好,也应该考虑到道德伦理的感受。否则,无疑是把亲情当作商品出售,“代看望老人”只是为了赚钱,并非为了尽孝,这样的服务还是越少越好。
长期以来,父母省吃俭用为子女买房结婚成家,父母对子女的爱需要通过钱来完成,但并非可以用钱来衡量。“代理妈妈”、“代理爸爸”都代替不了亲生的爸爸妈妈,代替不了家庭亲情。子女对父母的爱也是如此。
感恩、孝敬父母是发自内心的,不是给多少钱能够代替的。特别是在这个物质资源充足的时代里,老人需要的不是物质上的赠与,而是对感情、亲情的满足。若开展“代看望老人”服务,让老人看到来人不是自己的子女,而是陌生人,那种久别难逢的感觉荡然无存,老人对亲情的心理需求如何得到满足?反而可能会让老人感觉到,自己已经把子女逼成了请人代看的地步。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从人的生理需求上讲,人越老越感到孤单和寂寞,越需要亲人探视和亲情关怀。这无论是从父母开出高价“雇”女儿回家过节,还是从父母建立“子女探亲账本”,设立“回家奖”,甚至是父母“导演自杀”中,都可以看得出。因而,面对老人的精神需求,敬孝不能等,“常回家看看”更不能等。玫昆仑
观点2 代看望老人,法律并不承认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年人获得一项新权利———“被探望权”。而在现实中,虽然法律也同样规定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的当下语境下,多数子女还是难以拿出法律文本来抗衡,这也使得“常回家”并不是那么好实现。
这就催生了一项新服务“代看望老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代理行为。然而,根据民法原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进行代理,否则无效。这包括结婚、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等有严格人身性质限制的行为,自然也包括了看望老人。“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律之后,具有了强制性、可诉性。前不久,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在理论上,如果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还将面临拘留措施。然而,强扭的瓜不甜,如果真要拿着法条逼着子女去看望老人,也许将适得其反,甚至将使双方关系更为紧张。
因此,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们更应该发挥法律的指引、劝导作用,让子女自觉地履行相关义务。其实,“常回家看看”并没有那么难,法律规定的是“看望或者问候”。这也意味着,子女尽孝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仅可以面对面的“看望”,也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问候”,如电话、写信、视频等,但前提是必须亲自而为。
所以如果真的出于客观原因无法“回家看看”,有上网拍淘宝的时间,倒不如拿起电话,给远在家乡的父母打个电话问候,这不仅履行了法律义务,更让父母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慰藉,节省下来的钱还能给父母买份礼物,何乐而不为呢? 舒锐
(原标题:“代看老人”,创新还是瞎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