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1日08:55来源:凤凰博报字号:
摘要:某些律师,为了一点金钱,常常违背法律,甚至不惜颠倒黑白,违背人性,与违法犯罪人员及其家属穿一条裤子,狼狈为奸,钻法律的空子,或者采用非法收买同案人或受害人等无耻手段,恶意为被辩护人开脱罪责。 |
今天,梦鸽要求律师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的“传言”终于得到确认。李天一涉嫌轮奸案的辩护律师陈枢和冉民浮出水面。
从媒体披露的李天一涉嫌轮奸案的信息来看,李天一存在与被轮奸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是成立的,否则,也不会被批捕至今。在这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李天一无疑是有罪的。那么,律师为何又要为其做无罪辩护呢?
一、与李天一等人“轮流”发生性关系的女子有罪,李天一无罪。从“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说法,我们可以推断,理由是:该女子虽然醉酒,但意识尚存,在与李天一等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时,完全具有呼叫、挣扎等行为能力,然而,其在被李天一等人带入酒店后不仅没有充分地予以反抗,反而充分地地享受了与李天等人“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足以说明该女子的行为属于自愿与李天一等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所以,该女子有罪(涉嫌诬告陷害罪),李天一无罪,理应无罪释放。
二、社会有罪,李天一无罪。从律师为李天一作无罪辩护的信息,我们可以推断,理由是:酒吧非法允许李天一等人喝酒,宾馆非法给李天一等人开房,如果不是酒吧和宾馆违法在先,李天一等人也不会与该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社会上中小学校园周边长期设置营业性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长期向未成年人开放,商店长期向未成人销售烟酒,这些社会上的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逍遥法外,是造成李天一等人染上“不良生活习惯”的主要原因。李天一等人与该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过错在于不良的社会,而非李天一等人。是社会涉嫌对李天一等人犯罪,而非李天一等人涉嫌犯罪!所以,社会有罪,李天一无罪,理应无罪释放。
三、是社会伤害了李天一,而非李天一伤害了社会。从律师为李天一案发的声明,我们可以推断,某分局实名公开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各媒体、门户网站也对李天一及其家人进行了侵权报道,不仅侵害了李天一及其家人的隐私,也对李天一及其家人构成了严重的侮辱、诽谤,明显是违法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李天一及其家人的名誉,给李天一贴上了“坏孩子”的标签,对其今后的一生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对李天一犯下了滔天罪行。既然是社会对李天一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法律理应保护李天一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再第二次对李天一进行伤害。如果法律不能惩治社会,反而要宣判被社会违法侵犯合法权益的李天一有罪,法理的公平何在?天理的公正何在?所以,是社会伤害了李天一,而非李天一伤害了社会,理应无罪释放。
如果说梦鸽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的想法是护犊之情,即便是溺子罪恶深重,也尚且情有可原,那么,为李天一辩护的律师为何也在“声明”中大放厥词,颠倒黑白,恶意要为李天做无罪辩护,公然向全国人民挑战呢?
律师的职责不是为被辩护人减轻罪责,而是公正地运用法律,依法保护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法律伤害。然而,我们的某些律师,为了一点金钱,常常违背法律,甚至不惜颠倒黑白,违背人性,与违法犯罪人员及其家属穿一条裤子,狼狈为奸,钻法律的空子,或者采用非法收买同案人或受害人等无耻手段,恶意为被辩护人开脱罪责,实在是可恶之极,天理难容。(程江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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