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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思平:采血破案是公权的“合法性伤害”

2013年10月14日16:36|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字号:

  只为揪出学生宿舍里的小偷,最近,山东滨州学院上演了一场采集学生DNA的行动,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一一采血验DNA。(10月13日《渤海早报》)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由此可见,警方采血验DNA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不过法律条文也讲得极为明晰,采集对象只能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显然,这意味着被采血的5000多名男生全都被警方列入了犯罪嫌疑人的名单。

  然而,仅凭常识可知,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不可随便乱扣,侦查机关至少得掌握某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证据才能予以认定,而警方不可能掌握了这么多人的犯罪证据,一个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达到5000人之多。

  警方由于自身的懒惰,肆意将嫌疑人范围扩大化,无疑侵犯了被采血者的人格尊严,无端给他们造成情绪负担和心理阴影。并且,所有学生在采集过程中均被要求填写个人详细信息,这些资料加上DNA信息等公民个人隐私,就这样被公安部门轻易获悉,公民的隐私权未免太过脆弱。一旦有人擅自利用、公开这些隐私信息,后果将不堪设想。

  尽管为破案大面积采血是一个荒诞决定,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但当地警方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下进行的。显然,“合法性伤害”在这里发生的前提,是权力没有得到应有限制,法律缺乏对个人隐私的刚性保护。

  在如何完善法律、限制权力的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譬如美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强迫采验DNA属于“警方搜查行为”,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相比之下,我国侦查机关的类似搜查行为属于“自己执行,自己审批”,侦查机关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权力侵犯权利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

  由此可见,5000多男生被采血不仅折射出警方过于依赖技术、破案方式选择不当的无能,其背后反映的深层问题更值得我们反思。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公权力的“合法性伤害”不容小视,只有尽快建立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填补制度空白,对权力加以限制,才能防范公权在某些时候以合法形式对社会造成危害。(段思平)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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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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