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04日08:35來源:環球時報字號:
摘要:針對律師執業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律師在代理拆遷等“敏感案事件”時應當設一個底線,以便於訴訟順利進行,當事人和律師的權益以及當地公共利益都可以得到妥善的保護。 |
律師是我國一支重要法治力量,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針對律師執業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律師在代理拆遷等“敏感案事件”時應當設一個底線,以便於訴訟順利進行,當事人和律師的權益以及當地公共利益都可以得到妥善的保護。
一是律師應遵守《律師法》和相關執業規范,從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大局出發,提高執業能力和水平,特別是要提高溝通協調能力建設。在代理拆遷等案件時,應當自覺遵從政策指導,既維護法律的權威性,也要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不能僅從某方當事人利益角度,否定已經具有的法律和政策定論﹔自覺遵守法庭秩序,接受法官指揮,不與法官形成意識上、觀念上的直接對抗,支持、協助法官維護好庭審秩序。對於觀點交鋒激烈、利益沖突嚴重的案件,不宜在網絡上進行炒作,不能因為某個訴訟環節上不滿而引起網絡攻擊或者大肆炒作,試圖影響訴訟進程或訴訟管轄及裁處結果。故而,律師既要善於發揮自己的法律特長,又要善於與政府、司法機關交流,維護好自己與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主管部門應當對專門代理拆遷等案件的律所和律師進行引導和管理,從制度上規范律師的代理行為,避免對代理中的矛盾和問題置之不理,防止引發少數律師避開主管部門做超越職能的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都可以制定相關引導性的規章,將這類問題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比如由相關律所申請備案,今后可以將類似案件交由這些律師所和律師代理,不至於案件已經鬧大了,已經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了,管理機關卻還不知情。加強有效引導和管理,將事后的被動調查、協調、處置,變為事前的掌握和引導,力爭把因代理訴訟引發的矛盾和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是律師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研討機制,通過及時掌握和研究拆遷等“敏感案事件”,團結這些代理律師,幫助這些律所和律師尋找代理中的問題症結,探討妥善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有效避免律師訴說無門,到處反映情況、炒作,甚至被案件所在地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追過來、告過來的被動局面,有個別的甚至被吊銷律師執照。查處的結果既可能影響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又可能影響律師所和律師個人的正當執業權利,還對當地的和諧穩定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四是律師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的關心和保護。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但他們又不拿政府的工資,不享受公務員福利,卻依法納稅。律師以自己對法律的職業認識和精准掌握,獲得了社會廣泛認同,他們對於法治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但要看到,還有80%的中小律所的律師,每年的收入維持在10萬元左右,扣除納稅、支付辦公成本,連一半都拿不到。作為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有責任和義務關心愛護廣大低收入律師群體,幫助他們提高執業能力和水平,樹立執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與黨和政府中心工作保持高度一致,積極參與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的各項代理和調解工作,為社會的民主與法制進程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作者吳慶寶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