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23日09:24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摘要:尋求對權色交易的入罪化方案,並不需要在刑法中單獨設立一個“權色交易罪”,對賄賂犯罪重新進行定義,就不難涵蓋類似權色交易這樣的新型犯罪行為。 |
近年來,反腐敗中查出官員“權色交易”越來越多,但審判時卻往往被“忽略”,難以納入司法追究刑責的范圍。爭論了長達17年之久,“權色交易”入罪到底有多難,依然還是一個令人困擾的公共話題。
一邊是現實中愈演愈烈的“性賄賂”現象,一邊則是法律明示性規范缺失導致的懲治不力,尋求立法的支持便成為公眾的普遍性意見。尤其是見慣了貪官以“作風問題”“談戀愛”等為借口,成功掩蓋其接受“權色交易”的腐敗真相,順利實現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更讓民眾呼吁立法補漏,以便為司法“亮劍”提供法律上的根據。
從社會危害性分析,權色交易入罪確有現實必要。權色交易本質上是權力的腐化墮落,侵害了公職的廉潔性,敗壞了社會風氣,其危害並不亞於權錢交易。如果放棄對其進行法律規制,任由道德紗幔遮掩住公權力犯罪的實質,最終危害到整個社會的正義。“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即犯罪對社會的危害。”
經過這些年的爭論,人們對權色交易入罪已基本達成共識,剩下的問題在於如何入罪。在確認入罪正當性的前提下,交到法學者和立法機關手中的重點問題,便是如何破解入罪的技術性難題。
入罪立法是門技術活,面臨諸多技術上的壁壘。一些人反對入罪的一個重要理由,便是“權色交易”難以用財物衡量,定罪量刑勢必陷入取証難、認定難的困境。如何區分是“兩情相悅”還是性交易,立法上的確很難提供准則。但這種追求嚴格的區分標准和准確的衡量技術,是否也陷入了一種立法迷途?因為無論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不正當好處”的界定,還是德國、意大利、加拿大、奧地利等國的刑法將非財產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都凸顯出刑事立法在追求確定性、准確性,不一定非要犧牲犯罪所應涵蓋的齊全性。
正義的實現,固然依賴於一定的司法技術標准。但成熟的法治國家,也會通過司法的正當性解釋來破解立法的技術迷途。當立法難以提供具體的操作性標准時,司法恰當激活立法的涵蓋性規定,不僅能避免犯罪行為逃脫法律制裁,也很好地挽救了立法的尷尬處境。就此而言,尋求對權色交易的入罪化方案,並不需要在刑法中單獨設立一個“權色交易罪”,也無需司法冒著突破立法的危險,一切回到刑事立法的周延性上,對賄賂犯罪重新進行定義,就不難涵蓋類似權色交易這樣的新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