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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家瑋:“棱鏡”爆料者斯諾登何去何從

2013年06月14日09:22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很顯然,斯諾登在出逃之前是做足了准備工作的。香港雖然依“一國兩制”實行高度自治,但其主權屬於中國,而中國和美國至今仍未締結引渡條約或協議。

前美國情報機構技術人員、29歲的愛德華·斯諾登,在披露了美國政府“棱鏡”監控計劃后,出逃香港,上演了現實版的“碟中諜”大戲。斯諾登今后去向如何,“棱鏡門”事件下一步又將如何“演繹”,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棱鏡門”事件,遠遠超出了美國政府的想象,同時也將公眾的目光,聚焦在了香港特區政府對該問題的裁定上。在談及斯諾登今后的命運之前,有必要討論一下他為何會選擇香港作為藏身地點。此前,斯諾登表示,之所以選擇香港的原因是“相信香港的法律制度”。那麼,他所提到的“法律制度”究竟為何意?這涉及國際法上的引渡和庇護問題。

所謂“引渡”,乃是一國政府應他國請求,將正處在自己領土管轄范圍內,並且受到該請求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請求國進行審判和處罰的行為。引渡是否可行,取決於兩國之間是否已簽署引渡條約或協議。

很顯然,斯諾登在出逃之前是做足了准備工作的。香港雖然依“一國兩制”實行高度自治,但其主權屬於中國,而中國和美國至今仍未締結引渡條約或協議。

盡管在1996年,也即香港回歸之前,香港和美國之間就已簽署了《移交逃犯協議》,自1998年生效至今仍有效。但該協議隻適用於引渡至美國的中國籍人士,並不適用於斯諾登的情況。

並且,引渡還要求斯諾登所被指控的罪名,在香港也必須成立。如果美國以叛國罪起訴斯諾登,而香港基本法中並沒有國家安全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斯諾登的行為在香港是不構成犯罪的,因而也不構成引渡的要件。

除引渡之外,斯諾登能否憑借“政治難民”的身份,尋求香港特區政府的庇護?

中國政府已加入了聯合國1951年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該公約第三十三條,要求締約國不得將難民送回可能因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目前,斯諾登並未向香港相關部門提交難民身份的確認申請。以此觀之,斯諾登最終的命運如何,這一事件又將如何演繹,就顯得扑朔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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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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