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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帆:政府文件何時成了“國家秘密”

2013年07月04日09:03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摘要:如果認為宋雲飛的泄密行為就已達到“情節嚴重”,那麼,公布此文件的政府網站編輯豈非更是“罪加一等”?糾纏一位投訴的民眾,難怪要被網民質疑“選擇性司法”。

一網友在天涯上發了個帖子,惹來了一樁官司。隻不過,這次並不是常見的“誹謗罪”,而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據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宋雲飛因不滿上海廟鎮政府對其家的征地補償事宜,通過網絡發帖的方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判處宋雲飛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上網發帖怎麼成了泄密,原來,宋雲飛為了引証其投訴,在帖文中公布了一份“內黨辦發電(2011)38號文件”,題為《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清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佔用草牧場工作的通知》。這份於2011年10月31日印發的文件,宣稱是為了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而就進一步開展清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佔用草牧場工作有關事項作出通知。文件強調,“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佔用的牧民家庭承包的草牧場,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和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牧場,不論是否簽訂合約,合約是否到期,都必須退出。佔用牧民家庭承包的草牧場退還原承包人,佔用集體經濟組織的草牧場,退還集體經濟組織。”

從內容上看,這份文件既是一項廉政政策,又是一個惠民政策。無論是基於廉政、還是為實現惠民,看上去都沒有任何“保密”的需要。也因為這份文件關乎內蒙古所有農牧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部門理當主動公開讓公眾知曉,也隻有在公開的基礎上才能對清退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如果秘而不宣,民眾監督清退工作的前提條件就不存在了,又如何去保証清退的實效呢!

更應追問的是,宋雲飛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如何能得到這份被歸屬於“國家秘密”的內部文件?據判決書顯示,宋的律師向法庭提供了9篇網帖証明“內黨辦發電(2011)38號文件”早在網上發表,也提供了兩個政府網站在宋雲飛發帖前,已公布該文件的“標題、文號、大部分內容”。但公訴人認為“涉案文件在其他網站上公布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法庭亦沒有採信辯護人意見。

連法院也不否認,宋雲飛泄露的居然是一份已經被泄密了的文件。在刑法上,並不是所有泄露了“國家秘密”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首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應依前款規定酌情處罰。

也就是說,這一罪名首先針對的是官員,而且泄密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如果認為宋雲飛的泄密行為就已達到“情節嚴重”,那麼,公布此文件的政府網站編輯豈非更是“罪加一等”?放著更嚴重的泄密行為不打擊,偏偏要糾纏一位投訴的民眾,難怪要被網民質疑“選擇性司法”。(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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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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