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1日08:55來源:鳳凰博報字號:
摘要:某些律師,為了一點金錢,常常違背法律,甚至不惜顛倒黑白,違背人性,與違法犯罪人員及其家屬穿一條褲子,狼狽為奸,鑽法律的空子,或者採用非法收買同案人或受害人等無恥手段,惡意為被辯護人開脫罪責。 |
今天,夢鴿要求律師為李天一做無罪辯護的“傳言”終於得到確認。李天一涉嫌輪奸案的辯護律師陳樞和冉民浮出水面。
從媒體披露的李天一涉嫌輪奸案的信息來看,李天一存在與被輪奸女子“輪流”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是成立的,否則,也不會被批捕至今。在這一事實成立的前提下,李天一無疑是有罪的。那麼,律師為何又要為其做無罪辯護呢?
一、與李天一等人“輪流”發生性關系的女子有罪,李天一無罪。從“輪流”發生性關系的說法,我們可以推斷,理由是:該女子雖然醉酒,但意識尚存,在與李天一等人“輪流”發生性關系時,完全具有呼叫、掙扎等行為能力,然而,其在被李天一等人帶入酒店后不僅沒有充分地予以反抗,反而充分地地享受了與李天等人“輪流”發生性關系的整個過程,足以說明該女子的行為屬於自願與李天一等人“輪流”發生性關系。所以,該女子有罪(涉嫌誣告陷害罪),李天一無罪,理應無罪釋放。
二、社會有罪,李天一無罪。從律師為李天一作無罪辯護的信息,我們可以推斷,理由是:酒吧非法允許李天一等人喝酒,賓館非法給李天一等人開房,如果不是酒吧和賓館違法在先,李天一等人也不會與該女子“輪流”發生性關系﹔社會上中小學校園周邊長期設置營業性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長期向未成年人開放,商店長期向未成人銷售煙酒,這些社會上的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解決,逍遙法外,是造成李天一等人染上“不良生活習慣”的主要原因。李天一等人與該女子“輪流”發生性關系的過錯在於不良的社會,而非李天一等人。是社會涉嫌對李天一等人犯罪,而非李天一等人涉嫌犯罪!所以,社會有罪,李天一無罪,理應無罪釋放。
三、是社會傷害了李天一,而非李天一傷害了社會。從律師為李天一案發的聲明,我們可以推斷,某分局實名公開李天一涉嫌強奸案,各媒體、門戶網站也對李天一及其家人進行了侵權報道,不僅侵害了李天一及其家人的隱私,也對李天一及其家人構成了嚴重的侮辱、誹謗,明顯是違法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李天一及其家人的名譽,給李天一貼上了“壞孩子”的標簽,對其今后的一生造成惡劣影響,社會對李天一犯下了滔天罪行。既然是社會對李天一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法律理應保護李天一的合法權益,而不能再第二次對李天一進行傷害。如果法律不能懲治社會,反而要宣判被社會違法侵犯合法權益的李天一有罪,法理的公平何在?天理的公正何在?所以,是社會傷害了李天一,而非李天一傷害了社會,理應無罪釋放。
如果說夢鴿為李天一做無罪辯護的想法是護犢之情,即便是溺子罪惡深重,也尚且情有可原,那麼,為李天一辯護的律師為何也在“聲明”中大放厥詞,顛倒黑白,惡意要為李天做無罪辯護,公然向全國人民挑戰呢?
律師的職責不是為被辯護人減輕罪責,而是公正地運用法律,依法保護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法律傷害。然而,我們的某些律師,為了一點金錢,常常違背法律,甚至不惜顛倒黑白,違背人性,與違法犯罪人員及其家屬穿一條褲子,狼狽為奸,鑽法律的空子,或者採用非法收買同案人或受害人等無恥手段,惡意為被辯護人開脫罪責,實在是可惡之極,天理難容。(程江河/文)
(注:本文轉載自“程江河--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