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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勇:杜絕城管暴力需權責相稱

2013年07月22日07:52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字號:

摘要:法治帶有雙重約束性,一方面約束公權力,給公權力劃出邊界。

湖南臨武城管與瓜農起紛爭導致瓜農意外死亡,哈爾濱市道外區城管打傷瓜農……近期各地頻發的城管暴力執法事件,再次引發輿論高度關注。

筆者認為,城管暴力執法的根本原因在於城管責任和權力的不匹配。責任過重,權力有限,城市不管不行,管,又沒有足夠的執法權。權威性不足,手段也有限,這就給暴力留下了空間。

首先看責任。城管是個筐,什麼都能往裡裝。大大小小,凡是街頭巷尾的事,甚至其他執法部門不願意管的“疑難雜症”,很多地方都甩給了城管。不說不斷增添的職責,僅制止違法佔道擺攤這一項,工作量就非常繁重。

再來看權力。其實行政上、法律上並沒有賦予城管太多的權力。他們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頂多也就是罰沒物品。而城管身份的權威性又不夠,小販兒很容易出現不配合的情況。勸說不理,驅趕還來。很多地方出現了舉牌執法、圍觀執法、勸說執法等柔性執法手段,實際上,效果往往很有限。勸說一個下午,小販當評書聽,怎麼辦?

有人出主意,堵不如疏,給小販兒集中蓋市場,讓他們去申請攤位,這也很難奏效。小販的利潤就在低成本,上了市場他們就沒得賺了。再者說,如果不在家門口,誰會跑到幾公裡外的市場上專門買個烤白薯?

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靠法治。法治帶有雙重約束性,一方面約束公權力,給公權力劃出邊界。比如,城管打人要堅決依法懲處,但其任務繁重,相應的權力也應該得到配套和加強﹔另一方面,也要約束公民權力。給城管賦權的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民意,而一旦確權,小販兒就要在法律框架下活動,不能依照自然權利,想在哪兒擺攤就在哪兒擺攤。

面對不服從管理的小販,有法律嚴格約束其經營行為,還用使用暴力嗎?面對肆意打人的城管,有法律劃定清晰的執法界限,違者必究,還敢濫用暴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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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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