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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洋:李某某案推動全民學法

2013年08月02日07:40|來源:北京晚報|字號:

摘要: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前提是學法、懂法、知法。而學法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一個個具體的案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生動的活的案例。李某某案極大地推動了全民學法,實際意義很大。

  7月30日上午,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微博]公布了“海澱法院依法駁回夢鴿關於公開審理李某某等涉嫌強奸一案的申請”的內容:“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向海澱法院提交了署名為夢鴿的《關於公開審理的申請》。海澱法院認為,該申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有關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規定,故依法當場駁回了該申請並記錄在案。”

  本周一,《環球時報》刊登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張濤甫評論,題為《李某案已發酵成無解的輿論事件》。他說:“李某事件已經被社會情緒‘標簽化’了,其象征意義可能要大於實際意義。”

  從2月17日李某某等涉嫌強奸案發至今,我看了幾乎所有媒體有關本案的新聞報道,也上網看了一些網民的相關評論,並且自己也寫了幾篇評論,總體而言,我認為,本案已經成為一次全民學法的教育實踐活動。

  比如說,法院此次當場依法駁回夢鴿的申請,不但讓夢鴿本人學習了一次有關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法律、法規,也讓所有關注本案的人進行了一次學習,知道了即使涉案當事人的母親兼監護人有此申請,法院依法依規也予以駁回。今后如發生類似案件,全民就都知道法院對此會如何處理,或許就使一些當事人的監護人和律師不再提出公開審理的要求,即使作為監護人的表態和要求,也可以選擇放棄。明知不可而為之,有時效果適得其反。

  我也從李某某案中學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識。我在7月23日的今日快評中,表示對有些媒體報道本案為涉嫌強奸案,有些說涉嫌輪奸案,名稱不統一,令人費解。馬上有一位熱心的律師告訴我,輪奸行為是強奸罪中的一個從重處罰情節,並不是一個獨立罪名,輪奸也定強奸罪,從重判處。這位律師順便還給我講解有關“強奸”認定的知識。過去,我只是知道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行為是強奸,律師則告訴我判斷是否強奸有個“三不”原則,即不知、不能、不敢,假如是受害人被人下藥或酒醉,就屬於“不知”﹔假如被人綁架或限制人身自由,沒有反抗,則屬於“不能”﹔假如被人使用暴力(毆打)或威脅,則是“不敢”。他講的“三不”我聽明白了,在此轉述仍然感到有些力不從心,不知是否表達得十分清楚。這就是“術業有專攻”,法律人士與非法律人士的區別。一個人要活到老,學到老,隻要不拒絕學習,承認自己在很多方面知識欠缺,又肯於向有專業知識的人學習,就會有所進步。

  一直關注本案還讓我有一個發現,李家法律顧問蘭和與李家的律師對本案的看法也不盡一致。比如,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律師陳樞、王冉受李某某監護人的委托發表聲明,開篇即說:“本所謂強奸案從今年二月下旬到現在,已經歷時四個多月了,其間經歷了公安機關的偵查和補充偵查,雖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話,也不過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前天(本周二),蘭和在接受記者採訪回答有人指責他作秀時說:“這麼嚴肅的重大刑事案件,這麼嚴肅的一個刑事案件,誰想作秀?……”僅僅20天的時間,此案就從“也不過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上升到“這麼嚴肅的重大刑事案件”,這是怎麼一回事?也是學習后認識提高的結果嗎?看來,律師也要不斷地學習。還有那位公開聲稱“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的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易延友,也通過學習提高了自己的認識,這裡不再贅述。

  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前提是學法、懂法、知法。而學法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一個個具體的案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生動的活的案例。李某某案極大地推動了全民學法,實際意義很大。

(責編:吳楊、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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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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