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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9日00:03|來源:紅網|字號:
摘要:履行崗位職責,熱心服務群眾,為群眾解困排憂的做法確實值得表揚,我們不能因個別人的不妥行為否定這一做法,但同時我們期待副檢察長為表揚信畫蛇添足行為給出合理解釋。 |
一封蓋有檢察院公章的表揚信在微博上被廣泛轉發,寫信者為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勇,其表揚信內容大意為,李勇本人及家人回老家返回途中,遇輪胎爆胎,高速公路巡邏警察及時給予了幫助,建議民警單位給予當班民警表揚。(9月7日《京華時報》)
在筆者看來,寫表揚信建議表揚好人好事,弘揚正能量,本是好事,但大同副檢察長帶著公章的表揚信,卻讓看者品出了其它幾分味道,實有不妥。
其一,私人表揚信蓋公章,是否公權私用?表揚信的開頭說明了副檢察長是和家人回老家,由此看來副檢察長此行並非公干而是私事,故而表揚信應為副檢察長的私人行為,私人行為可蓋私人印鑒,可蓋個人指模。但副檢察長的表揚信緣何蓋上了代表行政單位的公章?筆者不禁要問,是誰給予的副檢察長公章私用的權力,難道身為副檢察長就可以公私不分?
其二,副檢察長寫表揚信的真心有幾分?以我們的通信禮儀來說,打印信件要親筆簽名以示真實和真誠,然而李副檢察長的表揚信通篇打印機打印,難道說副檢察長連這基本禮儀都不懂,或者我們可以大膽猜測這壓根就是安排的某位“大筆”、“大秘”完成的,這也順帶可以解釋了緣何蓋公章,因為職業習慣?
其三,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公章是否疏於管理?7月四川某宣傳部公章出“証明”,在網上引發了網民爭議,應該引起各部門的警醒,公章使用應秉公,然而事隔一月,大同檢察院公章使用再次吸引網民眼球。嚴格來說,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不知大同檢察院此次公章是如何批准使用的?如未批准,該單位公章又是何人保管的,其擅自使用公章底氣在哪?
履行崗位職責,熱心服務群眾,為群眾解困排憂的做法確實值得表揚,我們不能因個別人的不妥行為否定這一做法,但同時我們期待副檢察長為表揚信畫蛇添足行為給出合理解釋。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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