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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回應型司法”更能粘合民心

2013年09月27日07:40|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字號:

  司法資源是公共資源,司法個案產生的指引性與每一個公民都息息相關

  26日,持續引發輿論熱潮的“李某某等涉嫌強奸案”宣判,北京法院系統門戶網站、官方微博@京法網事等現場直播。之后,辦案法官、陪審員還與網友進行了在線交流。(相關報道見第九版)

  這樣的開放姿態,在最近的司法實踐中屢有所見。24日的丁書苗案、龔愛愛案裁判過程,獲得了實時、公開的報道。此前,南京“餓死女童案”、北京大興摔童案,都以微博直播庭審。司法審判從相對封閉的體制,走向開放、回應的民主商談模式,可謂趨勢漸朗。

  司法活動自有其實體判斷上的專業性和程序開展上的封閉性。然而,這並不能推演和正當化為一種絕對的“司法自治”。尤其對於公眾普遍關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充分公開與積極回應有助於贏得司法權威。這樣的“回應型司法模式”,應是多元社會聚合價值共識、化解社會爭議、體現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

  回應型司法,基本要求是充分公開與透明,進一步的要求則是充分互動、明法析理。以“李某某等強奸案”為例,既有運用官方微博等技術工具、適時適當地披露合法、真實信息,也有就相關爭議、量刑標准、人文關懷等問題作出說明。這些措施,一方面有利於輿論場的激濁揚清,維護自身公正形象,充分接受社會監督﹔另一方面,也體現出以參與為核心的司法民主價值,展示了司法的理性說理對於社會正義的建構能力。

  法治不僅是規則之治,其本質更是理由之治。法治與司法的有效性,不是建立在強制與壓力基礎上的決斷,而是一種充分明法析理的能力。正如李某某等案中,運用証據將事實講清楚、運用法律技術將規范說明白,才能以理服人,成為社會的底線共識。而作為民主社會的一種治理工具,司法必須建立在自身最低限度的民主運行機制之上,這是防止司法權失去監督的必須。允許公民以恰當的方式,參與到公共議論與商談之中來,這本身就是一種有效的司法監督。可以說,回應型司法,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民主社會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這還是公民權利的要求。對於一些重大、疑難、敏感的案件,公眾關注、議論並要求司法的正義處理,都是公民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必然體現。司法資源是公共資源,司法個案產生的指引性與每一個公民都息息相關,能夠引領乃至塑造特定的公共生活規范。因此,公民有權對公共資源的運用予以了解並參與其中,更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對特定的司法案件予以法理和事實上的充分闡明。

  實踐說明,司法不是也不能在真空中進行,隻有堅持回應型司法的深層次邏輯,才能為判決結果的社會可接受性奠定基礎,也才能調和法律理性與社會議論之間的價值判斷差異。說到底,回應型司法最終是要在堅持法治精神的基礎上,為社會建構出更加理性、開放與平等的公共議論空間,是司法為民、司法公信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們希望,有更多備受關注的司法案件能夠有更充分與開放的回應﹔我們更希望,在中國轉型過程中,司法的回應能力可以成為社會文明與人心的粘合劑。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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