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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完善公力救濟,維護流動人口權利

2013年10月14日07:18|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當下媒體曝光不少流動人口面臨一些辦証難、討薪難、維權難的困境,甚至是發生一些自焚維權的極端案例。其實這些人可通過行政、法律渠道或通過共同協商、仲裁調解等方式維權,也就是說,他們可以通過行政救濟、司法救濟或社會救濟的方式來維權。權利救濟是應然權利、法定權利轉為實然權利的重要保障。如果權利救濟體系不完備或救濟渠道不通暢,公民基本權利就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並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沖擊。

  從現有制度環境看,中國公民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有:司法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但是,中國權利救濟體系尚不完備,一些基本的公民權利難以獲得有效救濟,即便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也不能有效轉化為實然權利。流動人口作為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的權利救濟問題更加突出。

  對流動人口來說,司法救濟是最權威的權利救濟方式。當前,流動人口司法救濟機制存在缺陷,救濟的主體和權利范圍窄。依照司法便民原則,應強化流動人口司法保護的效果和力度,通過完善社會支持體系提升流動人口訴訟實施能力。同時,還應開通“綠色通道”,補足流動人口應當享有卻難以實現的司法救濟權利,從而達到在形式正義的基礎上實現實質正義的司法目標。

  相對司法救濟來說,行政救濟因其便捷性、及時性和裁決易於執行性而具有獨特功能,尤其對於侵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行為,行政救濟更具優勢。行政救濟機制目前也存在一定制約性因素:管控型的流動人口治理思路亟待改變,行政救濟的范圍有待擴大,容易出現梗阻現象,信任程度偏低等。應該從加強流動人口權利保障的行政立法、拓寬行政救濟渠道、擴大行政救濟范圍和完善行政救濟機制等方面來優化流動人口行政救濟體系,真正做到有權利必有救濟。

  當前,社會救濟正在成為流動人口權利救濟的重要方式。中國社會力量不斷發展與壯大,成為社會救濟的重要社會基礎。應當積極促進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和准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和引導作用,提高對流動人口權利救濟的能力。網絡媒體改變了社會輿論的格局,網絡維權正在成為一種新的權利救濟方式。但是,由於網絡輿論與社會輿論存在很大差異,容易被他人操控,或者偏離維權者的初衷。

  私力救濟是一種底線救濟方式。總體看,流動人口選擇私力救濟的手段多樣,出現了借助群體力量和社會力量的新動向。導致流動人口選擇私力救濟的動因主要有:行政和司法的公力救濟實效性有待提高,流動人口維權成本偏高,傳統權利救濟觀念影響等。

  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手段,社會救濟是重要的補充手段。當前,應不斷優化流動人口權利救濟體系,並保障流動人口權利救濟渠道的通暢,從而有效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利,避免極端維權事件的發生。▲(作者分別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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