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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07:00|來源:新華網|字號: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關於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証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據悉,此做法並非是青海省的創新。幾年前,四川省宜賓市、湖南省湘潭市也開展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務。(11月15日《人民日報))
支持:“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這個可以有
張爽
不可否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保障人們住房需要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需要專款專用。但這一制度長期實施下來之后,又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一方面有些地方巨額公積金長期“沉睡”得不到使用,成為一種資源浪費﹔另一方面,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急需錢救急。“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也正是基於這一點考慮的。
從情理的角度來看,住房公積金是繳納人和其所在單位繳納、歸屬權在繳納人的一項保險基金。既然錢屬於繳納人自己,相關部門只是一個代管機構,那麼與其讓錢閑置得不到使用,不妨先為繳納人救急。
再從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雖然沒有住房公積金用於大病治療的相關規定,但對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隻做了“應當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規定。況且2005年1月10日發布的《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也規定:“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証明資料,經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難看出,住房公積金用以治病法無禁止,且有相關政策依據,並非不可以。
綜上所述,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屬於繳納者所有,另一方面與買房等居住權相比,大病和重病治療所保障的生命權更加重要。因此,“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這個可以有。
(責編:張婷)
公積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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