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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3日08:23|來源:海外網|字號:
上世紀40年代,出於防護北美大陸免受日德偷襲的考慮,美國提出在東西海岸線建立對空監視網的設想。它並未實施,但成為防空識別區的源頭。
二戰結束后,隨著高空、高速飛機的發展,在不明飛機接近或進入領空后再進行警戒、偵察,已經很難遏制戰略轟炸機帶來的威脅,而后者很有可能攜帶核武器。
於是,美國在50年代率先在最接近蘇聯的阿拉斯加設立了防空識別區。一旦蘇聯偵察機和轟炸機靠近白令海峽,美國戰斗機就會升空監視。目前,美國根據《聯邦航空條例》劃設了四個防空識別區,即北美防空識別區、阿拉斯加防空識別區、關島防空識別區和夏威夷防空識別區。
事實上,最早的防空識別區是冷戰中西方陣營的一種戰術行為,澳大利亞、韓國、日本、中國台灣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防空識別區。越南、印度等國家目前也設立了防空識別區。
但在冷戰結束、海洋糾紛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防空識別區的劃設更多是一種擴展外部權益、維護海洋權益的戰略選擇。
設立防空識別區合法嗎?
國際上目前沒有禁止設立防空識別區的法律,也沒有支持的法律。
雖然對於設立防空識別區是否合法存在爭議,但目前爭論雙方依據的基礎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這部國際法是在1982年通過的。
第58條屬於第五章“專屬經濟區”,即“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益和義務”。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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