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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3日08:23|來源:海外網|字號:
它規定,外國船隻和飛機享有在專屬經濟區內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但“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指定的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章”。
據此,反對設立防空識別區的一方認為,它影響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的外國飛機在一國專屬經濟區內飛越的自由﹔支持一方則認為,將防空識別區公告后,它就屬於“沿海國的權利”,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在勘探、開發之外的“專屬經濟區的剩余權利”。
通常認為,一個主權國家在不影響其他國家依據國際法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權的前提下,有權單方決定劃設防空識別區,無需事先征得其他國家的同意。在實踐中,防空識別區的劃設也具有單方性。
外國飛機飛入防空識別區后,如何處置?
根據中國公布的《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在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開啟並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系,及時准確回答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識別詢問,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應當全程開啟。而應對東海防空區可疑目標的規程尚未公布。
按照日本《自衛隊法》第84條規定,對於進入防空識別區乃至日本領空的可疑航空器,將按以下順序採取措施:
首先,空中自衛隊雷達站向該飛行器發出國際緊急呼叫電波,申明自己的身份,同時用英語或對方國語言告知其“正接近日本領空”﹔
其次,派遣戰斗機緊急升空,接近並識別該航空器﹔
第三,空中自衛隊戰機發出無線電警告,要求對方迅速變更飛行路線﹔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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