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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博宏:默多克离婚和国人做法有何不同?【2】

2013年06月21日17:01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作为世界顶级富豪,默多克的离婚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其离婚方法、过程和结果与我国做法有何不同呢?

如果默多克像许多中国家庭那样,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又没有作出婚前财产约定,那么默多克与邓文迪结婚后的财产即为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二人将各得一半;如果默多克不幸去世,则邓文迪可以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中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这些结果都将产生企业股权分割和支付巨额现金补偿等现实问题。股权分割将使企业管理权面临不确定性,而现金筹措的压力则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战略,这些都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离婚等个人事件可能对企业经营和家族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但西方富人普遍采取隔离机制加以防范,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也开始将其纳入视野。例如中国女首富吴亚军离婚事件中,吴亚军提前将企业股权置入不同的信托受益权中,由自己和丈夫分别持有,既避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无须直接对企业股权进行分割。

私人信托派用场不良目的没指望

实际上,隔离机制所防范的远远不止离婚所带来的风险,其所防范的风险包括子女无能或拒绝接班、子女离婚、创业团队内斗、遗产继承引发内斗、家庭成员挥霍或意外债务以及外界倾轧带来的风险等。

对此,默多克采用了最常见的隔离工具——私人信托。在私人信托中,隔离机制通过信托本身具有的风险隔离功能,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两条途径予以实现。默多克将家族股份置入一个单独设立的家庭信托中,并且自主设置受益人的范围、份额、权利范围、变更等事项。据悉,默多克和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女儿仅享有该信托的一部分受益权,却没有得到参与企业管理的授权。

这种设置是私人信托常见的设置方式,继承人可定期领取所安排的分红,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从而对企业和家族财产起到保护作用。法律上持有财产的是信托组织,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仅能享有受益权和监督权,而不享有管理权,家庭成员的任何个人问题都不会影响到企业本身,信托组织作为一道法律认可的屏障隔离了这些个人风险。当家庭成员中存在较有能力的继承人时,按照委托人与信托组织的约定,该继承人可优先进入管理团队,实现信托对家族财产的管理。

(注:本文转载自“范博宏--凤凰博客”,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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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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