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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陪酒性轮奸”能否为李天一翻案?

2013年07月11日09:4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李天一等人的犯罪,诱因是酒吧,罪魁祸首也是酒吧,应该由酒吧来承担责任。看来,一个新的说法已经出笼,“陪酒性轮奸”。

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而日前该案的新律师也浮出水面并发布一篇声明,公开该案详细进展,称李天一等人系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导致案件发生的,并指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该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网易娱乐2013-07-10)

关于一起十分简单的轮奸案件,不知道为什么被弄得那么复杂?难道仅仅因为涉案人一方的要求太高,就是要达到“无罪”、“无关”这目的。还是可能存在的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公开与秘密,看起来是一对矛盾,却实际上是统一的。如果不能达到足够公开的要求,不仅会引来大量的揣测与不满,甚至还会更加对未成年人保护造成影响。

因为在眼下的状态下,人们的关注点已经不在未成年人身上,而是在司法的公开、公平与正义之上。如何消除人们的焦虑,如何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所谓的“秘密”来对抗“公开”,实际上是极不明智。任何“秘密”都是有限度的,不可能一再的遮掩。

现在看来,事情仍然再向复杂的方向发展,而且还出了一些新的状况。

据声明称,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所以酒吧违法应负责任。

也就是说,李天一等人的犯罪,诱因是酒吧,罪魁祸首也是酒吧,应该由酒吧来承担责任。看来,一个新的说法已经出笼,“陪酒性轮奸”。

提出这样的说法,我当然首先得佩服律师的高度敬业精神,也佩服其智慧,总算又找到了一个“减轻”或是“无罪”的辩护理由。

但是,这样的说法能够起到多大的效果。纵然是酒吧存在着“陪酒劝酒”的因素,那与李天一等的轮奸有关必然的因果关系吗?在中国的刑法里,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说明喝酒并不能成为规避犯罪的一条理由。

据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称,对于李某案中商家是否存在责任,从目前披露的信息还不好判断,这其中需要考量到一些未成年人从体貌特征上很难判断年龄、商家是否明知或者存在放任的故意。

因此,即使酒吧有着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也不足以减轻“李天一等的轮奸”之罪,这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情。除非轮奸案发生在酒吧,或是酒吧为轮奸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和帮助。但是轮奸是轮奸,协助是协助,其罪各归各,能够“此消彼长”吗?

这也让我想起了一些律师、法官们的雷人观点。当年药家鑫的“激情杀人”说,警察的“戴套不算强奸”,还有彭宇案的“常理推断”,以及女大学生被奸杀的“受害者激烈反抗”说,等等。还有一度被传得沸沸扬扬的“轮流发生性关系”之说。

作为敬业的辩护与辩解是允许的,但也必须遵守应该的法律精神与职业道德,遵守应该的社会价值与公平价值,否则在这个公平正义已经极度脆弱的社会里,只会引发更多的焦虑与不满。

声明中还有一段话引人关注,“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对于此段话,我想有两点需要严正指出:一是在任何时候,受害方都需要得到更多更主要的支持,这是最起码的正义;二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社会当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一个未成年人的堕落,家庭恰恰是主要诱因,这才是值得真正反思的。

其实,孩子犯了罪,于家庭,于社会,都是相当痛心的。但是对于孩子的最好保护,就是让其真正领悟到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并且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以期从此获得应有的教训。而不是千方百计地想要动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以帮助其逃避法律的惩处,这实际上又是一种已经失败的家庭教育的延续,必然会让孩子越滑越远。这是一种十分浅显易懂的道理,可是为什么有的父母就偏偏想不到呢?而尤其是有权有势有钱有地位的父母想不到呢?

在此,我也想到了一些“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的堕落,这里面的确与家庭的教育、父母的观念有着重大的联系。他们认为权力、金钱在这个社会可以买到一切,可以为所欲为。而没有想到一个人的健康成长、一个人的理想信念才是最为重要的。

而这样的理念,也正如古人所说,“富不过三代”,看来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思想的问题。也许,不少“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的堕落,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毕竟权力、金钱绝不是万能的。

(注:本文转载自“碧翰烽--凤凰博客”,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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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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