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2日08:46来源:凤凰博报字号:
摘要:于是笔者以为,此次公安局以及媒体或网友公开李天一的真实姓名,正是出于对李天一案的依法办案和公正审判的舆论监督及满足大众知情权的需要,没有什么不妥。 |
作者鲁国平
“坑爹少年”李某某轮奸案昨天又起波澜。对于新律师在声明中提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酒吧违反“禁酒令”、将作无罪辩护等问题,引起了网上热议。从此案目前的事实和证据来说,如果律师要为李某某作无罪辩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这不符合常理,可以算是一种强行的无罪辩护。(07月11北京日报)
明明是一起涉嫌强奸并且是轮奸的恶性案件,一起公众舆论聚焦和民愤极大的恶性案件,日前却被李天一案新律师定性为无罪,声称要做无罪辩护。虽然代理人为嫌疑人辩护乃是职责所在,可这要多大的勇气和低劣职业道德才能说出这话?难怪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原来其请辞原因就在这里:实在满足不了当事人家长的重托——做无罪辩护!不过正如法律专家所说,“经过公安机关反复侦查和检察机关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就不存在无罪的可能了。李天一案新律师凭什么做无罪辩护?
尽管“对于作无罪辩护的原因和依据,这名律师表示由于涉及辩护技巧和详细案情,目前不方便透露。”但笔者相信,辩护技巧再牛,也总不能颠倒黑白吧!此外难道新律师掌握其他足以颠覆案情走向的新证据?也不太可能。最后只有一种最大可能,在李天一未成年人身份上大做文章。
而从日前李天一案新律师频频发声的语境中可以判断,他们似有以李天一是未成年人,把其所犯罪过的责任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全部推诿到其他人或单位身上的企图。比如,一指责媒体滥用真实姓名,没保护行凶少年的权利;二抱怨酒吧违反“禁酒令”,让李某某被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到宾馆开房。
先来说第一条,的确,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特别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显然,公安局以及媒体或网友公开李天一的真实姓名从法理上讲已经侵权,但是我们试想一下,在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下,如果不是媒体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包括背后特殊的家庭关系和背景,这个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吗?
事实上,有人例举外国媒体的做法来反证中国媒体在这次李天一案中大肆引用未成年人的姓名来做新闻的行为不对,就是没提及,一个有着完备权力制衡手段的社会法制环境下根本不必要去多利用公共舆论的力量惩恶扬善。相反,在当今法制不完善的中国,对于那些特别有钱有势的家庭未成年人子女犯罪就需要曝光,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了的,当然子女姓名可尽量匿名,可家长必须公开。像李天一案新律师声明还称,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云云,纯粹是无稽之谈。他作为监护人,本身便有有失监管责任。为表示公正,笔者曾建议未成年人子女犯罪可以让其监护人父母代罪一部分。好像很过分,然而不如此,不足以遏制近年来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烈的倾向。
于是笔者以为,此次公安局以及媒体或网友公开李天一的真实姓名,正是出于对李天一案的依法办案和公正审判的舆论监督及满足大众知情权的需要,没有什么不妥,何况李天一已经属于屡教不改的顽劣子弟,并且改名在先,甚至年龄有争议?法律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保护那些因为年少无知或意志薄弱等原因导致的犯罪青少年,不至于曝光隐私进一步影响到其今后的人生改造或成长,却不是保护危险青少年屡教不改和想逃避法律制裁以及家长推诿其监护责任的。这是两个概念,也是区别需不需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关键分水岭。
其实,无论姓名侵权不侵权,甚至即使其李天一案新辩护律师认为,酒吧违反“禁酒令”等等,弦外之音好像李天一后来的强奸和轮奸行为与被酒吧人员陪酒劝酒等有“直接”关系,也消除不了其作为未成年人的李天一犯罪事实。李天一案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毕竟法院不是个别人家开的。总之,笔者就不明白,面对这样证据确凿的恶性案件,李天一案新律师凭什么做无罪辩护?他们以及犯罪嫌疑人监护人的自信何在?
也许这些疑问需要到法庭辩护时才能揭晓,我们将拭目以待,但如此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出无罪辩护论本身不仅二次极大伤害了受害者感情,同时更是一种对当今法制和大众以及社会媒体包括舆论的蔑视。据了解,“李天一案新律师之一的王冉,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离职后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网友惊叹:难怪这么牛皮,这下梦鸽可找到能满足她的律师了!只是他的身份是否适合做李天一案辩护人,还值得关注。因为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离职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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