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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09:31|来源:法制日报|字号:
实现这一点,起码要有三个前提:其一,公车必须便于监督;其二,对待公车私用,必须加大惩戒力度,弱化惩戒甚至虚置监督,公车私用就不会灭迹;其三,给监督公车私用者必要的支持与保护,避免出现类似区伯监督公车被打、恐吓和电话骚扰等问题。
区伯这样的孤胆英雄固然可敬,但未免太孤单了。如果制度依旧逶迤踟蹰,区伯的坚持就会愈发让人感到苍凉与无奈。毕竟,靠社会上一两个人的独自战斗,缺乏制度的合力,终究势单力薄,无法形成强大的监督和倒逼力量,公车私用的疾患依然会抱恙与难治。(邓为)
(责编:张婷)
监督,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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