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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10:29|来源:中国青年报|字号:
在沈国舫的记忆中,成立于1994年的中国工程院,迄今没有院士被除名过。沈国舫2006年卸任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主任职务,在他的任期内,推动处理了两例学术事件。
2006年,中国科技大学火灾国家重点实验室4名教师因一篇共同署名的论文被指抄袭。该论文的第四作者为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对范院士在“论文事件”中所应承担责任的争议。
当年11月,中国工程院收到有关范维澄院士等人的论文存在科学道德问题的材料。随后,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多次联系范维澄,范维澄所在的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则组织有关院士对“论文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2007年2月28日,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论文事件”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其后,报经主席团会议审定,决定通报全体院士。
处理结果是,中国工程院认定范维澄院士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疏于自律,对“论文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主席团决定对范维澄院士在全院通报批评”。
“在处理他的问题上,阻力不大,他本人有点儿意见。”沈国舫说,这起学术事件,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要认错”。
另一个案例,是6名教授举报刘兴土院士。刘兴土是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6名教授举报称,刘兴土“主编”和“编著”的4本著作中,多处使用他们著作中的数据、表格和研究成果等,在文中引用处不做标注,仅在后边列入参考书目,违反著作权法,属于剽窃行为。
“书里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在参考文献中注明了,但没有在引文处注明出处,这是小毛病,因为早期出的书,知识产权不是很明确,刘院士也承认是自己的疏漏,我们要求必须道歉,承认自己错了。”沈国舫说,刘院士最后还是做了,“这很丢面子的,但我们要求他必须道歉。”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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