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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嫖宿幼女罪"引公憤應改名 不能一廢了之

2013年06月24日07:22來源:南方都市報字號:

摘要:對近日引起熱議的“嫖宿幼女罪”,專家表示,實際上這個罪名最初出現的目的是希望保護幼女:“從司法實踐角度來說,‘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比強奸罪,相同的情況下判得更重”。

南都報6月24日訊 “‘嫖宿幼女罪’初衷是加強幼女保護,但已引起公憤,因此要改名,但不能一廢了之。”上周六,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做客嶺南大講壇·公眾論壇時說。徐昕曾作為專家成員,參加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提升司法公信力專家學者座談會,並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九大建議。

談去地方化:人財物與地方脫鉤

“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是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兩個最重要的原因。”徐昕建議,法院系統可採用縱向管理,人財物與地方脫鉤,辦案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撥付。法官的遴選、任命、升遷、獎勵、免職等由法院系統內部設立的司法委員會決定,組織部門可向司法委員會推薦人選。徐昕建議,司法去地方化,應當將地方黨政機關不干預個案確立為一條基本原則,並建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專門審理“民告官”的案件,擺脫地方影響。

談去行政化:取消案件請示制度

“司法去行政化的最主要阻力,來自於司法系統本身。”徐昕說,去行政化直接影響司法人員自身利益,但從內部做起去行政化是可行的。

“下級法院可獨立於上級法院進行審判,院領導不能干預法官辦案,每一個法官對自己的案件作出決定,有問題獨立承擔責任。如果有人干預,需留下記錄,作為分擔責任的一個依據。”徐昕表示,應該取消案件請示制度。

徐昕建議,司法去行政化還要取消法院的數字管理,以及對法官的績效考核。“如果要考核,應當考核‘無罪判決率’”,徐昕說。因為這一數據體現了法院獨立辦案,對檢察、公安等系統說“不”的能力。

談問責和監督:建立案例指導制度

在談及司法監督時,徐昕表示,案件當事人和律師會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權利,所以隻要能夠切實保障當事人和律師的權利,對法官濫權就是最強大的制約。

徐昕建議,可建立獨立的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由法官系統所產生,有部分律師以及社會知名人士,也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若有違法、失職或不檢之行為,由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調查。

徐昕說,建立裁判文書公開制度非常重要,是對法官的有力監督。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建設全國性的判例數據庫,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如果法院的判決背離了指導性的判例,必須作出背離報告進行解釋,要說清楚差別在哪裡,為什麼這麼判,這對法官是很大的約束”。

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徐昕建議建立獨立於法院系統的專門執行機構,納入行政系統管理。例如城管對違建的拆除,由法院法庭簽發判決,城管來執行命令,實現決定權和執行權的分離。

談嫖宿幼女罪:引起公憤應改名

對近日引起熱議的“嫖宿幼女罪”,徐昕表示,實際上這個罪名最初出現的目的是希望保護幼女。對於嫖宿對象為幼女的情況,不管主觀上是否知情,都可判5年到15年,從刑法的角度來說非常之重,“從司法實踐角度來說,‘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比強奸罪,相同的情況下判得更重”。徐昕表示,這個罪名已經引起公憤,應該改名,希望通過廣泛的討論和專家學者研究,廢除這一罪名后,確保不會出現此類行為的刑罰反而比原來更輕的情況。(記者 黃怡 林宏賢 實習生 戴雪晴 曾戈)

原標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做客嶺南大講壇·公眾論壇:“嫖宿幼女罪”不能一廢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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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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