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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校長帶女生開房案”為何判得那麼巧?

2013年06月21日09:54來源:新華網字號:

摘要:據有關法律規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審理一般不公開。但是判決結果應該公開,而且還應該公開判決的理由。

新華網海口6月20日電(記者傅勇濤)倍受關注的海南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和萬寧房管局原工作人員馮曉鬆帶女生開房案,20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馮小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相信這樣的結果,一定會引發一片嘩然。畢竟剛剛過去的2起典型“性侵幼女”案,一個是鮑某某,一個是李新功,最終都被執行了死刑。

在當前“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下,我們不能贊成過多的適用死刑,或是對於司法判案過多的干擾,應該維護司法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不過,我們也可以來看看最高法公布的死刑案例“鮑某某”的一些情況,鮑某某,在某村小學擔任班主任或任課教師。主要是針對自己的女學生作案,以打掃衛生、打乒乓球等名義,先后將學生帶到學校器材室、辦公室和油印室等地方,強迫這幾個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像,乘機猥褻和強奸這些學生。

薛淑蘭說,他作為教師,應該為人師表,並且應當保護好學生不受侵害,但是鮑某卻利用教師職務之便進行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了女童身心健康,所以必須依法嚴懲。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絕不能手軟。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校長開房案”,最終法院給出的判決結果也是“強奸罪”,隻不過刑期的判決頗有些意味,剛好就在刑法規定的起刑點附近。

翻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也就是說,“校長開房案”還是屬於以上加重的五種情形的,否則不可能判到10年以上。巧合的是,剛好也就判到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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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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