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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校長帶女生開房案”為何判得那麼巧?【2】

2013年06月21日09:54來源:新華網字號:

摘要:據有關法律規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審理一般不公開。但是判決結果應該公開,而且還應該公開判決的理由。

本來,關於司法判決,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個范圍之內都是允許的、可以的。不過,關於“校長開房案”,還需要解開幾個疑問:

一是在加重情形之中,校長開房案夠上哪幾種?比如第一“情節惡劣”、第二“奸淫幼女多人的”,至於有沒有“二人以上輪奸”或是“其它嚴重后果”,目前公開的判決看不到這方面的情況。

其二,關於案件公開的情況,應該公開判決的理由。依20日上午8點30分陳在鵬案開庭,下午13點30分,馮小鬆案開庭。根據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有關証據也依法不公開。

據有關法律規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審理一般不公開。但是判決結果應該公開,而且還應該公開判決的理由。比如校長開房案為何隻判到有期徒刑,必須要給出一個充分的理由,不然難以服眾,恐怕也會造成一些“同案不同判”幻覺。

在今年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司法公開”是從上到下都提出來的重要工作,要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還得推進此案的公開力度。否則何以讓人感受,畢竟這差別太大了。

其三,這起案件不僅涉及到教師,也涉及到政府公務員。尤其是校長,也有利用職務之便,也是應該為人師表,卻不僅自己親自參與,還充當奸淫幼女的推手。如何在法律上給出一個相當充足的理由,也是值得關注的。

維護司法獨立,維護司法權威是應該的,輿論不能干預審判。但最為關鍵的是,司法更應該以“公開”、“公信”的姿態予以展現,回應社會的關切,回應法律的公正。否則你的權威、你的獨立是會大打折扣的。

(注:本文轉載自“碧翰烽-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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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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