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3日07:06來源:瀟湘晨報字號:
摘要:如果環保法索性不對公益訴訟表明態度,那麼現實中還可以援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有關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
近日,成立8年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這家宣傳環保的公益組織卻招攬了大量污染企業作為自己的會員,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將其作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唯一主體,這到底靠不靠譜?
如果環保法索性不對公益訴訟表明態度,那麼現實中還可以援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有關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眼下,草案顢頇地將環保公益訴求權賦予環保聯合會一家獨享,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他社會組織的權利。
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有一個不得不提出的細節。法律修正案草案原本的規定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在正式法律中“社會團體”被修改為“有關組織”。之所以要如此修改,是因為“有關組織”的范圍比“社會團體”的概念更為寬泛。民訴法賦權的原則顯然是從寬,而到了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居然徹底扭轉為公益訴訟權的壟斷。
既然環保聯合會將要代表民眾利益提起公益訴訟,那麼它應當是環保力量的聯合體。事實上,它的企業會員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戶”,每屆都需要向環保聯合會交納從1萬到30萬不等的費用。在出現利益交易的情況下,還如何指望環保聯合會“大義滅親”,自己向自己的會員提起公益訴訟?事實上,回顧中華環保聯合會此前所提起的訴訟,沒有一起是針對自己會員的。難怪有人將環保聯合會比作環保版的紅會,一面高舉著公益的旗號,一面卻與各種利益交纏不清。有說不清的利益,就很難有過得硬的公信。
此前昆明就已經規定除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外,有關社會團體也可提起環保公益訴訟。雲南高院也規定,以環保為目的的公益社團可以作為環保公益訴訟的原告,都沒有限定必須是環保聯合會。環境惡化所導致的社會矛盾處於高發時期,維護環境權利的路徑越寬,引發不理性沖突的可能性就越小。在環境公益訴訟權利的問題上實行壟斷,和上述簡單道理背道而馳。
(原標題:環保版紅會挑不起公益訴訟的重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