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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陪酒性輪奸”能否為李天一翻案?

2013年07月11日09:4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李天一等人的犯罪,誘因是酒吧,罪魁禍首也是酒吧,應該由酒吧來承擔責任。看來,一個新的說法已經出籠,“陪酒性輪奸”。

上月底,李雙江夢鴿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強奸案的代理律師宣布請辭,而日前該案的新律師也浮出水面並發布一篇聲明,公開該案詳細進展,稱李天一等人系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后導致案件發生的,並指公安機關在案發后以真實姓名向社會披露該案的行為已構成侵權。(網易娛樂2013-07-10)

關於一起十分簡單的輪奸案件,不知道為什麼被弄得那麼復雜?難道僅僅因為涉案人一方的要求太高,就是要達到“無罪”、“無關”這目的。還是可能存在的一些不為人知的秘密。

公開與秘密,看起來是一對矛盾,卻實際上是統一的。如果不能達到足夠公開的要求,不僅會引來大量的揣測與不滿,甚至還會更加對未成年人保護造成影響。

因為在眼下的狀態下,人們的關注點已經不在未成年人身上,而是在司法的公開、公平與正義之上。如何消除人們的焦慮,如何真正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以所謂的“秘密”來對抗“公開”,實際上是極不明智。任何“秘密”都是有限度的,不可能一再的遮掩。

現在看來,事情仍然再向復雜的方向發展,而且還出了一些新的狀況。

據聲明稱,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后,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所以酒吧違法應負責任。

也就是說,李天一等人的犯罪,誘因是酒吧,罪魁禍首也是酒吧,應該由酒吧來承擔責任。看來,一個新的說法已經出籠,“陪酒性輪奸”。

提出這樣的說法,我當然首先得佩服律師的高度敬業精神,也佩服其智慧,總算又找到了一個“減輕”或是“無罪”的辯護理由。

但是,這樣的說法能夠起到多大的效果。縱然是酒吧存在著“陪酒勸酒”的因素,那與李天一等的輪奸有關必然的因果關系嗎?在中國的刑法裡,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也說明喝酒並不能成為規避犯罪的一條理由。

據辦理過類似案件的法官稱,對於李某案中商家是否存在責任,從目前披露的信息還不好判斷,這其中需要考量到一些未成年人從體貌特征上很難判斷年齡、商家是否明知或者存在放任的故意。

因此,即使酒吧有著過錯需要承擔責任,也不足以減輕“李天一等的輪奸”之罪,這是兩件互不相干的事情。除非輪奸案發生在酒吧,或是酒吧為輪奸的發生提供了便利和幫助。但是輪奸是輪奸,協助是協助,其罪各歸各,能夠“此消彼長”嗎?

這也讓我想起了一些律師、法官們的雷人觀點。當年藥家鑫的“激情殺人”說,警察的“戴套不算強奸”,還有彭宇案的“常理推斷”,以及女大學生被奸殺的“受害者激烈反抗”說,等等。還有一度被傳得沸沸揚揚的“輪流發生性關系”之說。

作為敬業的辯護與辯解是允許的,但也必須遵守應該的法律精神與職業道德,遵守應該的社會價值與公平價值,否則在這個公平正義已經極度脆弱的社會裡,隻會引發更多的焦慮與不滿。

聲明中還有一段話引人關注,“媒體等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所謂“星二代”的某些行為看不慣,而放棄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也絕不能因此放棄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當然,更絕不能放棄對嚴重腐蝕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社會黑暗現象的監督、披露和鞭撻之責。”

對於此段話,我想有兩點需要嚴正指出:一是在任何時候,受害方都需要得到更多更主要的支持,這是最起碼的正義﹔二是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社會當然有著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一個未成年人的墮落,家庭恰恰是主要誘因,這才是值得真正反思的。

其實,孩子犯了罪,於家庭,於社會,都是相當痛心的。但是對於孩子的最好保護,就是讓其真正領悟到法律的尊嚴與神聖,並且讓其受到應有的懲罰,以期從此獲得應有的教訓。而不是千方百計地想要動用各種權力和關系,以幫助其逃避法律的懲處,這實際上又是一種已經失敗的家庭教育的延續,必然會讓孩子越滑越遠。這是一種十分淺顯易懂的道理,可是為什麼有的父母就偏偏想不到呢?而尤其是有權有勢有錢有地位的父母想不到呢?

在此,我也想到了一些“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的墮落,這裡面的確與家庭的教育、父母的觀念有著重大的聯系。他們認為權力、金錢在這個社會可以買到一切,可以為所欲為。而沒有想到一個人的健康成長、一個人的理想信念才是最為重要的。

而這樣的理念,也正如古人所說,“富不過三代”,看來不是能力的問題,而是思想的問題。也許,不少“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的墮落,是不可阻擋的趨勢。畢竟權力、金錢絕不是萬能的。

(注:本文轉載自“碧翰烽--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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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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