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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4日13:29|來源:東方網|字號: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志。該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對艾滋病人說不有沒有必要,也引發了業內人士和社會公眾的爭議。(10月14日北京晨報)
在沐浴場所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志,關系一個群體的“沐浴權”,由此引發的爭議可想而知。可是筆者以為,“禁止入內”與歧視艾滋病患者無關,哪怕公共浴室沒有“禁”,性病、艾滋病患者亦應止。
隨著防艾知識的普及,可以說,人們已不再談艾色變,對艾滋病患者的包容度較之過去大大提高。可是艾滋病畢竟具有傳染性,縱使這麼多年來,從未有任何一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曾有人因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但也要“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撇開“明知有性病而又故意傳播疾病予他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性艾患者也要有“社會關愛我、我也要關愛社會”的情懷,把“不進沐浴場所”作為一種社會責任。
事實上,確如從業者所言,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膚病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隻能靠自覺,經營管理者無從監管,而且也沒有權力去盤查。所以,沐浴場所設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內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這樣看來,如何倡導性艾患者自覺主動不到浴室沐浴,比沐浴場所必須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警示標志,更有實際意義。
(責編:張婷)
公共,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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