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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04:48|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字號:
前不久,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指出要放開市場准入,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同時,會議還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方式、主體、資金、監管等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簡政放權的體現,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有效措施。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已經成為許多地方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必然選擇。公共服務領域市場准入的開放,為社會資本開辟了更大的投資空間,這有助於促進公平競爭、提升投資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同時也將刺激有效需求,使公共服務達到“質”“量”兼備的理想狀態。
然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在我國許多地方還是一項探索性的工作,不僅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社會公眾對此也比較陌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基本模式有哪些?購買的資金從何而來又該怎樣監管?這些問題,都需要政府部門盡快建章立制,以此規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由於缺乏相關操作的規章制度,在前期的試點工作中,或多或少出現了一些困難和問題,比如權力尋租、貪污腐敗、官商勾結等。為了防止這些亂象的發生,國務院提出了“嚴格程序,競爭擇優”、“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和“建立嚴格的監督評價機制”等意見,但仍然需要對這些大原則進行細化,使之成為可供操作的具體實施制度,其政策效果才能顯現,並最終落到實處。
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領域的不斷擴大、金額的不斷攀升,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的工作也顯得尤為迫切。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確立購買程序、實現對資金的有效監管等,應該成為各地實施購買服務的前置程序和剛性約束。例如,針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可能出現的權力尋租、貪污腐敗等問題,建立一套包括前期介入、招標公開、服務過程監督、事后審計等環節的監督機制,以防政府購買服務中的腐敗發生。而針對政府購買的范圍和類型的界定問題,則可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嚴格分為核心、輔助和商業等不同的服務范圍,並規定輔助服務和商業服務范疇均可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由市場和社會組織提供。
公開、公平、公正,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當始終堅守的原則。政府部門應當立即著手制定相關制度,以保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信息的公開透明,並隨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讓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用在“刀刃”上。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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