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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08:28|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在筆者看來,十八三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的改革完全到位以后,國有企業就不能再稱之為國有企業了,而應稱為國家投資企業,簡稱“國投企業”。 |
在現代產權制度的基礎上,十八屆三中全會針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具體內容,是在原來正確的改革方向上的完善環節、陣勢布設,更有新圖鋪展。
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系上,《決定》中明確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這也就是國家的投資公司。這樣的投資公司代表國家配置國有資本。國家與傳統的國有企業的關系,就具體落實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與國有企業的關系。這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企業的不當干預問題。政府對企業原來那隻“閑不住的手”,就伸不了那麼長了。
在國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上,《決定》將其予以完善,著力點在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六個方面。為此就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經理人制度的不完備甚或缺失,這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最短的一塊板子,應盡快補足。這些年來,企業家冒不出來,收入倒冒得很高,正是經理人制度缺失之弊。而現在正是對此進行改革實踐的時候了。
在國有企業與外部關系的環節上,《決定》中也作了進一步闡述。如“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作出更大貢獻”、“放開競爭性業務”、“探索推進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公開”等。這些方面也比此前的表述有所進展。
在筆者看來,十八三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的改革完全到位以后,國有企業就不能再稱之為國有企業了,而應稱為國家投資企業,簡稱“國投企業”。
(宋光茂,人民日報社研究員、高級記者,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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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國企改革】
(責編:鄒雅婷)
三中全會,國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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