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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新闻媒体报道应该尊重办案机关【2】

2013年06月04日08:42来源:法制日报字号:

摘要:部分新闻媒体似乎有意识地在暗示读者或者观众,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是有人主动上门挑衅;是有人寻衅滋事,然后才有当事人的出手伤人。

新闻媒体在报道这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尊重事实,不要在脱离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行为人开脱。从价值层面来说,叶海燕的观点值得尊重,但是,从事实层面来说,如果允许以违法的方式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但是,必须尊重别人的权利。假如认为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假借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采取过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会将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以捍卫自己的权利为发端,可最终却损害了他人的权利。

部分新闻媒体似乎有意识地在暗示读者或者观众,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是有人主动上门挑衅;是有人寻衅滋事,然后才有当事人的出手伤人。但是这些都是一些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是否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还需要司法机关来认定。毋庸讳言,近年来很多新闻报道都是有倾向性的,或有意无意地放大一些事实,或有意无意地回避一些事实,读者的判断或多或少都会受到这些报道的影响,而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情况。这样的教训已经不是一两次了,媒体和舆论都应该提高警惕,一些所谓当事人的口述未必就是真相。

认定查清事实真相是公安机关的事情,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的时候不能进行无端的猜测。只有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即使有人上门寻衅滋事,只要其行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那么,当事人就不该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驱赶。正因为是公共场所,所以,当事人才应该心平气和地与到访者进行辩论,而不能采用粗暴的方式损害他人的权利,将事态扩大,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学会用事实说话,通过善意地引导,让公众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千万不能推波助澜,让事态进一步恶化,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影响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乔新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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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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