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9日08:27来源:凤凰博报字号:
摘要:苏丹石油项目增进了中苏两国经贸关系,实现了共赢,推动了中国石油项目在非洲、中东等国家的发展,是企业实现资本、商品和品牌三个层次“走出去”的成功案例。 |
一、苏丹石油资源及石油投资政策
(一)石油资源
苏丹石油资源丰富,据苏丹资料,苏丹石油地质储量为116亿桶,天然气地质储量为300 亿立方英尺。OPEC 和BP 公司资料显示,2008 年苏丹已探明石油地质储量为67 亿桶,占世界总量的0.5%,采储比是39.7%。苏丹现有21 个油田,产油区主要集中穆格莱德盆地、迈鲁特盆地、蓝尼罗河盆地以及靠近埃及和利比亚的西北地区及红海沿岸地区。为吸引外资,借助外国石油公司发展石油工业,苏丹政府把油区划分为A、B、C、1、2、3、4、5A、5B、7、8、9、10、11、12A、12B、13、14、15、16、17A、17B 和Ea 等二十多个石油勘探开发区块。
(二)苏丹的石油投资政策
为鼓励外商投资,发展本国经济,1999 年7 月,苏丹政府颁布了《鼓励投资法》并进行了两次修订。按新的《鼓励投资法》规定,地下和海洋资源开采是苏丹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石油投资包括新油田的勘探及开采、石化产品和石油服务。该法还规定,对于同类型项目的投资,无论企业的国别与性质都享受相同的优惠条件;对石油等战略性项目,至少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有减免关税和土地租赁费等优惠政策。
苏丹规范石油勘探、生产的法律主要有1998 年的石油财富法和1973 年的石油资源规定。石油财富法规定,苏丹政府与跨国石油公司所签订的石油勘探、开发的协议都是勘探与产量分成协议;勘探许可期最长为3 年,可延续;生产期不超过25 年(包括不超过6 年的勘探期)。此外,苏丹的石油财税制度比较宽松,定金、矿区使用费、国家参股、利润分成等财税条款都是可以商谈的,有关投资安排、合同面积撤消等规定也较灵活,投资者所得水平在世界产油国中居于中高水平。
内容提要本文在分析苏丹石油资源、投资政策及各区块作业公司的基础上,对中石油进入苏丹的动因、模式及其效应进行了研究,并探讨了潜在的风险。本文认为中石油在苏丹实现国际化运营,建立集生产、精炼、运输、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海外石油生产基地,具有合资新建、创新融资渠道、渐进性等特点,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其示范效应推动了中国石油企业在海外的扩张,是中国企业实现资本、商品和品牌三个层次“走出去”并达到共赢的典范。
二、开发概况
苏丹境内的外国石油公司早在20 世纪五六十年代,英、美、法等国的石油公司就进入苏丹进行石油勘探。由于苏丹内战等原因,80 年代后,美、法、加拿大和奥地利等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开始撤离。后来,苏美关系恶化,两国中止石油合作,这为中国、马来西亚和印度等亚洲国家石油公司进入苏丹油气勘探开发市场提供了机遇。
目前,在苏丹石油市场上,活跃着35 家国外石油大公司。大尼罗石油作业公司(GNPOC)负责1/2/4 区的勘探开发及铺设苏丹境内的主要石油管道;3/7 区由PDOC 负责;6 区由中石油(CNPC)独资开发,苏丹国家石油公司(Sudapet)享有5%干股。15 区由RSPOC 公司负责运营;负责13 区勘探开发的是CPOC 公司,苏丹10 区、12B 区正准备招标,各作业公司的股权构成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