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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斌:刘志军案 “事后受贿”腐败之害

2013年06月20日10:50来源:珠江晚报字号:

摘要:“事后受贿”腐败模式非常隐秘,皆因其利益变现环节不透明,官商勾结行为不彰显,难以获得确凿证据。

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的11条具体指控中,丁书苗虽是最后出现,却“贡献”了刘志军涉嫌受贿6460.54万元中的最大头——4900万元。而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的4条指控,则均与丁书苗有关。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共帮助丁书苗及亲属获利39.76亿元。(6月19日《新京报》)

丁书苗贿赂刘志军的款项总额高达4900万元,已经堪称天价了,在其它贪腐案件里也属罕见。然而,这项“投资”的回报非常可观,刘志军共帮助丁书苗及亲属获利39.76亿元,投资回报率达81倍之多。而且,刘志军和丁书苗之间并不止于经济利益,还有代为花钱买官、“捞人”等不法勾当。

可见,此种官商勾结牟利、互为同盟、借助“影子傀儡”间接捞取好处的情况,已经超出以往的贪腐案例,成为新形势下的典型腐败,即为法律界所言的极为隐蔽的“事后受贿”模式。通过此案可以看到,丁书苗甘愿长期成为刘志军的“影子傀儡”,替其鞍前马后奔波,就是因为利益非常巨大,只要靠住刘志军这棵大树,即可不断收割到丰厚的财富。

“事后受贿”腐败模式非常隐秘,皆因其利益变现环节不透明,官商勾结行为不彰显,难以获得确凿证据。但也因此,此种腐败模式的后果非常严重,涉案金额巨大,时间跨度也长,对国家和社会均造成巨大损失。从刘志军案即可窥一斑见全豹,在长达7年之间,丁书苗借助刘志军的力量,就从中获利高达近40亿元之巨。

在高铁招标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能见到权力染指的魅影,而渗透到每个角落的腐败交易,在帮助丁书苗等人暴富的同时,亦推高了高铁成本,并影响到高铁工程的总体质量。而要不是动车特大事故的突然发生,引起纪检委机构的介入调查,刘志军与丁书苗所结成的利益同盟,或许还将继续“潜伏”下去,捞取更大的利益。

刘志军案所暴露出的“事后受贿”乃是一个典型例子,值得我们保持警惕之心,尽快梳理和完善监管机制,防微杜渐,将此种腐败模式扼杀在摇篮里。从“事后受贿”的特征来看,其能成行的关键因素,乃是官员权力过大,特别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官员权力不受限制,内部没有约束制衡力量,容易形成一言堂的格局,外部亦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及时发现腐败行径。

可见,需要明确官员权力界限,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让官员有所畏惧,无法肆意妄为。同时,完善行政流程环节,对于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环节,务必使其透明化运行,通过信息公开机制、事后溯源机制、离退职倒追责任等防范措施,将腐败交易的概率降到最低,以堵上“事后受贿”腐败模式的漏洞。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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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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