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1日09:54来源:新华网字号:
摘要: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一般不公开。但是判决结果应该公开,而且还应该公开判决的理由。 |
本来,关于司法判决,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范围之内都是允许的、可以的。不过,关于“校长开房案”,还需要解开几个疑问:
一是在加重情形之中,校长开房案够上哪几种?比如第一“情节恶劣”、第二“奸淫幼女多人的”,至于有没有“二人以上轮奸”或是“其它严重后果”,目前公开的判决看不到这方面的情况。
其二,关于案件公开的情况,应该公开判决的理由。依20日上午8点30分陈在鹏案开庭,下午13点30分,冯小松案开庭。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证据也依法不公开。
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一般不公开。但是判决结果应该公开,而且还应该公开判决的理由。比如校长开房案为何只判到有期徒刑,必须要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不然难以服众,恐怕也会造成一些“同案不同判”幻觉。
在今年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公开”是从上到下都提出来的重要工作,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得推进此案的公开力度。否则何以让人感受,毕竟这差别太大了。
其三,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教师,也涉及到政府公务员。尤其是校长,也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是应该为人师表,却不仅自己亲自参与,还充当奸淫幼女的推手。如何在法律上给出一个相当充足的理由,也是值得关注的。
维护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是应该的,舆论不能干预审判。但最为关键的是,司法更应该以“公开”、“公信”的姿态予以展现,回应社会的关切,回应法律的公正。否则你的权威、你的独立是会大打折扣的。
(注:本文转载自“碧翰烽-凤凰博客”,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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