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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为何判得那么巧?

2013年06月21日09:54来源:新华网字号:

摘要: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一般不公开。但是判决结果应该公开,而且还应该公开判决的理由。

新华网海口6月20日电(记者傅勇涛)倍受关注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和万宁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晓松带女生开房案,20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相信这样的结果,一定会引发一片哗然。毕竟刚刚过去的2起典型“性侵幼女”案,一个是鲍某某,一个是李新功,最终都被执行了死刑。

在当前“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下,我们不能赞成过多的适用死刑,或是对于司法判案过多的干扰,应该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不过,我们也可以来看看最高法公布的死刑案例“鲍某某”的一些情况,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主要是针对自己的女学生作案,以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学生带到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地方,强迫这几个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乘机猥亵和强奸这些学生。

薛淑兰说,他作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并且应当保护好学生不受侵害,但是鲍某却利用教师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女童身心健康,所以必须依法严惩。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能手软。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校长开房案”,最终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也是“强奸罪”,只不过刑期的判决颇有些意味,刚好就在刑法规定的起刑点附近。

翻开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校长开房案”还是属于以上加重的五种情形的,否则不可能判到10年以上。巧合的是,刚好也就判到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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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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